擅自使用相似包装标识,某乳酸果冻厂商被判赔100万
〖2025/2/14 8:15:29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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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2025年2月,一起涉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尘埃落定。某乳酸果冻厂商因仿冒“喜之郎”乳酸果冻的包装、装潢,被法院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喜之郎”作为国内知名的果冻品牌,其商标早在2000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系列果冻商品的包装、装潢也已成为消费者公认的特有形象。据调查,该侵权果冻产品在多个电商平台均有销售,销量巨大。原告“喜之郎”公司发现此情况后,迅速采取了法律手段,使用可信时间戳对电商平台上涉案产品的销量、库存及评论等证据进行了保全。这些证据显示,在拼多多平台上,涉案商品的销量超过百万件,其他平台上的月销量和库存量也颇为可观。
在法庭上,原告“喜之郎”公司指出,被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在结构布局、色彩搭配、图案文字设计等方面均与“喜之郎”系列果冻商品高度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具有独特的风格,能够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应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而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为相同商品,所采用的包装、装潢在整体用色、文字布局与背景图片的要素和布局等方面高度近似,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这一判决不仅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