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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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联邦地域广阔、历史文化悠久,地理产品资源丰富。在地理标志区域品牌推广需求、权利保护需求、市场竞争加剧和国际贸易水平受限的多重因素下,俄罗斯自2019年以来,在国内立法和国际协定方面不断发力,目前构建起了较为完整、清晰的国内外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能够为我国当下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工作的推进提供参考借鉴。

        一法律保护:国内立法与国际协定

        (一)地理标志国内立法保护

        俄罗斯联邦采取国内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立法框架经历了从单一保护产品原产地名称到并行保护产品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志的调整。随着2020年7月27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修正案的生效,“地理标志”作为与产品原产地名称、商品商标等并列的知识产权客体地位正式在《民法典》第1234条中予以明确。自此,俄罗斯联邦地理标志国内立法保护方案正式形成。

        民法典》是俄罗斯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主要依据,其中第七十六章第三节第1516条至第1541条对地理标志进行了明确的保护,覆盖“一般规定”“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注册与授权”“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与地理标志专用权终止”“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五个部分的内容,构建起了完整、系统、全面的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制度。除此之外,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还散见于《民法典》第七十六章第二节“商标权和服务标志权”、《俄罗斯联邦保护竞争法》和《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条款之中,即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一元保护模式基础上,还可通过集体商标保护模式[1]、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等对地理标志进行补充性保护,上述规定共同构建起俄罗斯联邦地理标志国内立法保护框架。

        (二)地理标志国际协定保护

        参与国际协定能够开拓地理标志国际保护路径,对于地理标志保护数量的增长和区域品牌国际化意义重大。“截至2023年9月,俄罗斯联邦通过国内法律手段和国际协定方式保护地理标志的比例分别为74.2%和25.8%”[2]。整体上,国内专门立法保护占据主导地位,国际保护路径亟需拓宽。在国际协定保护方面,俄罗斯于2012年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承诺保护地理标志。为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化水平,其于2023年5月11日交存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下称《日内瓦文本》)加入文书。这一加入使俄罗斯联邦范围内地理标志能够在2023年8月11日生效后依据《日内瓦文本》得到保护,标志着俄罗斯联邦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与国际标准的进一步接轨。此外,俄罗斯联邦也通过签署《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独联体预防和制止利用虚假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协定》等方式积极拓宽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路径,提高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水平。

        二客体保护:基本内涵与范围划定

        (一)地理标志的内涵认定

        地理标志是一种商业标志,用于在商业流通环境中“标识某产品来源于某特定地理区域,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该地理区域存在实质性联系,且对该产品特征形成有重大影响的生产制造阶段至少有一个发生在该地理区域”[3]。“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区域”“产品特征的形成与特定地理区域具有实质性联系”“至少一个生产制造阶段在特定地理区域”构成俄罗斯联邦地理标志认定的核心要素。地理标志是在产品原产地名称之外新增保护客体,其在地理标志生产制造阶段的地域限制、产品特征与特定地理区域联系程度上要较之产品原产地名称更为宽松。将地理标志新增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俄罗斯联邦推进区域品牌发展和强化地理产品资源开发的态度。

        (二)地理标志的客体方案转换

        地理标志与产品原产地名称都强调产品特征与特定地理区域间的关联,二者在注册保护规定上具有广泛的一致性。“除特殊规定之外,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条款同样适用于原产地名称保护[4]。”基于此,《民法典》第1522.1条进一步规定,“产品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在申请过程中可依据申请人意愿进行调整转换,但要求保护方式转换后仍满足《民法典》的具体要求”,即基于二者在申请保护的政府部门意见提供、证据举证规则、地域来源限定、材料提交上的差异对应调整申请材料。因此,申请人不仅可根据拟申请的产品与特定地域间关联程度的不同采取可供选择的适宜保护方案,在申请不符合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要求时,还可能通过转换为较为宽松的地理标志申请来实现推广区域品牌的目的。客观上并行保护路径为俄罗斯联邦地理标志产品发展提供了最大化保护。

        (三)地理标志的类型无差别保护

        TRIPS协定构建了地理标志双重保护机制。其中,第22条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的一般性规定,而第23条则具体规定了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特殊保护,在突出“葡萄酒和烈性酒”重要性的基础上,区分了不同类型地理标志产品的不同保护强度和力度。俄罗斯联邦虽加入了TRIPS协定,但其国内最主要的地理标志产品类型是农业产品,“截至2023年年底,有效的农业产品地理标志占总地理标志数量的51.4%”[5]。《民法典》中对地理标志采取无差别类别保护,未将TRIPS协定呈现的类型化差别保护引入国内立法。这意味着不管是葡萄酒和烈性酒、农业食品、手工艺品/手工制品,还是其他类型的地理标志产品,都适用统一无差别的保护力度和保护方案。

        (四)地理标志不予保护情形

        满足上述核心要素的地理标志也并非一定能得到国内立法保护,《民法典》以列举“不予注册事由”形式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除外规定。第1516条第2款具体规定了6种情形,可从学理上将之梳理为三种类型:其一,地理区域特定性缺失,即该地理标志与特定地域间的联系因历史原因被割裂,以致俄罗斯联邦境内普遍将该地理标志用作与产地无关的确定类型产品的名称;其二,标志识别存在混淆,即该地理标志同一类型上已经在先注册了地理标志或产品原产地名称,与具有优先权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或体现了动植物品种名称或其他任何会使消费者对有关产品或生产者产生误解的情形;其三,地理标志产品品质瑕疵,即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征和特殊品质以及管控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权利取得:注册申请与审查异议

        俄罗斯联邦构建起了以地理标志为核心的集注册申请的提出、主管部门的审查核准、异议与无效程序于一体的注册审查制度。其中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主体范围与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是较为突出的制度亮点。

        (一)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主体

        俄罗斯联邦地理标志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注册授权制,可申请地理标志的主体范围宽泛,可以“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法人、协会(联盟)或其他个人协会注册,只要此类协会的创建和活动不与产品原产国的法律相抵触”[6]。其中,协会是随着地理标志保护需求激增而在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主体范围外新增的适格主体。从商品整个生命周期及与之相关的商业活动主体范围考虑,可申请地理标志注册的协会“不仅包括商品生产商,还包括原材料生产商、包装商、分销商等在内的非直接生产商和分销商”[7]。

        (二)地理标志注册双重审查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的直属机构俄罗斯联邦工业产业局是主管地理标志的联邦执行机构(下称联邦执行机构),负责俄罗斯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异议、授权、变更等具体注册和管理工作。

        1.形式审查

        申请人应按照《民法典》第1522条第2-4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形式审查范围包括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并进而由联邦执行机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联邦行政机构将该地理标志申请信息通过官方公报进行公布。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旨在审查拟申请的地理标志是否具备地理标志保护的客体要求,即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516条第1款关于地理标志核心要素的判断以及是否具有该条第2款规定的地理标志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地理标志注册异议程序

        1.申请人异议程序申请人异议程序是《民法典》赋予申请人的地理标志申诉途径,主要针对驳回申请等审查过程中的官方决定。申请人可在相关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地理标志申请审查的联邦执行机构提出异议;若未在上述期限内及时提出的,仍可在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享有恢复期。

        2.公众异议程序

        公众异议程序是公众对地理标志申请授权进行监督的途径。自官网公报公布地理标志申请信息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有权向联邦执行机构提出地理标志注册异议,由联邦执行机构就异议申请进行审查,给出审查结论。

        (四)注册授权程序

        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符合注册要求、无地理标志注册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根据联邦执行机构审查结论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联邦执行机构应授予申请人地理标志专用权,在国家标志与名称登记簿中进行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并在官方出版物中予以公布,申请人自此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权。

        四权利存续:行权范围与权利制约

        (一)地理标志专用权行权范围

        地理标志专用权是地理标志权属类型中私权属性最为明显的一种权利模式,与新加坡、格鲁吉亚等采取的地理标志国家所有权存在权利主体和权利内涵上的本质区别。地理标志与特定地域具有实质性联系,其既体现私人主体对地理标志产品挖掘所付出的劳动,也代表了一定地域历史文化的共同发展。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设置实为侧重私权的最大倾斜,也反映了俄罗斯联邦对通过赋予私人绝对权利来最大化推进品牌推广和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的态度。

        1.自行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地理标志制度以地理标志专用权为核心,经注册取得地理标志权的主体,可依据《民法典》第1519条的规定,以不超出授权范围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在商品流通领域中使用地理标志,如用在商品上、展览会上、发票上、广告牌上、互联网上等。此外,为体现地理标志专用权人对该地理标志所享有的权利,其可以在使用地理标志的同时,以标注“注册地理标志”等方式来说明该标识是经俄罗斯联邦注册的地理标志。

        2.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

        禁止他人使用是地理标志权行使的第二层含义。地理标志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情况下,在商品上使用“包含、复制或模仿”注册地理标志的行为,以避免因该使用行为使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产地或者规格产生误解,从而消解地理标志作为商业标志的识别功能。禁止他人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范围实为地理标志权利人的专用权范围。在该范围内,地理标志权利人享有未经许可禁止他人使用的专有权利。

        (二)地理标志专用权权利制约

        在充分保障地理标志专用权的基础上,《民法典》同样设置了权利制约方案。

        1.地理标志专用权周期性保护

        地理标志专用权以10年为单位进行周期性保护,并规定了续展期和宽限期。自向联邦执行机构提出地理标志申请之日起10年为一个周期,申请人可在专用权有效期限届满前最后一年内提出权利期限延长申请;未在上述续展期提出的,仍可在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的宽限期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的地理标志专用权续展10年。未在续展期和宽限期提出权利延长将导致权利丧失。

        2.地理标志授权要素维持要求

        周期性保护与续展宽展制度理论上构成了地理标志专用权的无限期保护,单一的周期性保护设置显然排除了地理标志产品与特定地域自然人文条件实质联系的割裂风险以及地理标志权利人获权条件的丧失可能[8],有违地理标志保护初衷。一旦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性与特定地理区域脱离,或出现无法满足地理标志注册要件的情形,必将撼动地理标志权利存续基础。《民法典》区别规定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终止与地理标志专用权终止的情形。前者是囿于所保护的地理标志不再具备核心要素和丧失保护依据情形,具体包括“特定区域无法稳定生产符合品质特征要求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品原产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终止”[9];后者通过第1536条第2款规定了9种情形,包括权利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专用权有效期届满等。这些情形都将导致地理标志专用权权利维系基础丧失,地理标志专用权也将归于终止。

        3.地理标志注册瑕疵监督程序

        地理标志的异议与无效程序是法律赋予公民和监管部门对已经注册授权的地理标志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即任何人认为已注册的地理标志有违反《民法典》关于地理标志注册规定的,皆可在地理标志专用权有效期内向作出注册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提出异议和认定无效。而对于具有《民法典》第1516条第2款规定的不予注册事由前5项情形的,利害关系人、俄罗斯联邦政府或行政机关授权的机构或行使监管权的机构都有权自官方公布注册信息之日起5年内,向作出注册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提出异议。

        五权利运用:权利实施与权利救济

        以地理标志专用权为基石,权利人可以基于《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一样基于合同约定对该权利进行运用和实施,以充分发挥该权利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区域利益。地理标志的许可使用和权利转让是地理标志权利人行权的具体类型,而权利转让则是俄罗斯联邦地理标志制度的又一特色。

        (一)地理标志专用权转让

        地理标志产品与特定地域间具有实质性联系,浓厚的公共属性是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客体而与其他客体间存在的显著区别。大多数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会限制地理标志相关权利的转让,以避免出现权利人、地理标志产品和特定地域的割裂,既不便于管理也不利于区域品牌协调发展[10]。

        《民法典》第1519条第6款明确规定,“未经合同不得进行任何地理标志专有权的转让”。换言之,俄罗斯联邦在地理标志专有权转让上并非绝对禁止,俄罗斯联邦范围内经注册申请取得地理标志专有权的权利人,可以经合同签订进行地理标志专有权的转让。这一规定虽与中国地理标志转让绝对禁止具有显著区别,但契合俄罗斯联邦地理标志专用权设置初衷和制度正当性,意味着地理标志专用权与知识产权其他保护客体具有同等依据合同自由转让的法律依据。这一制度对于直接激发俄罗斯生产商注册地理标志的兴趣,盘活闲置地理标志的再度利用,促进生产商区域品牌的保护与推广意义重大。

        (二)地理标志专用权许可使用

        地理标志专用权经注册取得权利,可以按照《民法典》第76章第四节的规定进行使用,标识商品等来源于特定地区。同时,作为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一致内在属性,地理标志专用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可以经权利人合同方式予以许可使用,如此可最大化地发挥区域品牌推广功能,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流通。

        (三)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537条规定了对不当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规制方案,以为权利人寻求救助提供法律依据。“对非法使用地理标志或者复制、模仿注册的地理标志的假冒产品、标签、包装,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流通并予以销毁,费用由侵权者承担。对于因非法使用地理标志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选择损害赔偿,包括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在1万至500万卢布区间酌情决定具体赔偿数额;或就非法加贴地理标志或者原产地名称的假冒商品的双倍价值主张赔偿数额。”

        六国外地理标志的国内保护衔接方案

        为协调国外地理标志或商品原产地名称在俄罗斯联邦的保护问题,俄罗斯联邦于2022年12月5日通过《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修改的联邦法律》,主要确立了“国外地理标志和商品原产地名称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适用相同申请和审查要求,相同的异议和无效程序,并在境内享有同等法律效力”[11],为俄罗斯联邦地理标志保护与国际接轨提供法律支撑。

        《民法典》的修订引入了“地理标志”保护,“至少商品生产的某一环节应该在该区域”的地理标志保护要求较之原产地名称保护要件而言大大放宽了保护前提,兼之申请主体的放宽,以及《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修改的联邦法律》的出台,都为外国生产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获得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外国主体在此次立法修订后纷纷投入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中。仅以2019年为例,“俄罗斯联邦注册地理标志的数量为201个,其中以俄罗斯生产商名义注册了165个,以外国制造商名义注册了32个”[12]。(  佟秀毓)

        注释

        [1]  俄罗斯联邦对于地理标志可通过集体商标方式进行保护,但不包括证明商标的保护方式.

        [2]  WIPO.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data  tables  [EB/OL].  https://www.wipo.int/publications/en/details.jsp?id=4678,
2024-06-28.

        [3]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6条第1款第1项.

        [4]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6条第3款.

        [5]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2023年度报告[EB/OL].https://rospatent.gov.ru/en/reports2023,2024-06-24.

        [6]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8条第1款.

        [7]  魏小丽.论俄罗斯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D].山西大学,2023.

        [8]  陈星.论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J].社会科学家,2022(03).

        [9]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36条第1款.

        [10]  冯术杰.论地理标志构成要素[J].知识产权,2024(04).

        [11]  马伟阳.2022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76章修改的主要亮点[J].中华商标,2023(12).

        [12]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专刊[EB/OL].http://ipr.mofcom.gov.cn/hwwq_2/zhuankan/file/2021/2021-08.pdf,2024-07-11.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上海政法学院校级科研项目“智能合约的合同适用规则研究”(XJ20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