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通法院对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发表意见
〖2025/3/12 8:22:53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信息来源:《中华商标》2024第11期“环球资讯”栏目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2024年9月4日,欧盟普通法院在“Hinterland”商标无效案的判决(T-470/23)中明确了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判断问题。
2019年9月9日,某自然人申请注册欧盟商标“Hinterland”,使用的商品包括第33类的“烈酒、蒸馏饮料、杜松子酒”等。
2022年1月3日,Winzersekt公司以缺乏显著性并具有描述性为由申请无效涉案商标。欧盟知识产权局撤销处支持无效。商标注册人上诉,得到上诉委员会的支持。Winzersekt公司遂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
欧盟普通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标具有显著性,没有描述性,其注册应予维持。判决中,欧盟普通法院针对以商标形式保护地理名称的要求和限制作出了明确。欧盟普通法院认为,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1)(c),如果标记仅由商品的地理来源构成,不能获得注册。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那些可能用于指示商品地理来源或去向的标志,或某类服务供应地的标志,特别是地理名称,不允许通过注册去垄断,尤其是在这些名称不仅能揭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其他特性,还能以多种方式影响消费者的喜好的情况下。
如果相关公众认为某个地理名称在申请注册时已经与某类商品有联系,或者可以合理预见到未来会有联系,那么根据第7条(1)(c)的规定,该申请会被驳回。但如果地理名称对公众来说是未知的,或者公众并不将其视为某个地理地点的名称,或者由于该地名的特性,公众不可能认为相关商品来自该地,在这种情况下,第7条(1)(c)并不禁止将该地名注册为商标。这意味着,如果地名与商品之间的关联性不明显或公众不会将两者建立关联,就可以获准注册。
欧盟普通法院认为,本案商标“Hinterland”指的是“位于中心地点或重要边界线后方的土地”,并不是具体的地名;“Hinterland”与相关商品之间的联系不直接也不明确,公众无法不经思考就立即认出这是对酒类饮料的用途或其他特性的描述;无效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使消费者看到涉案标记就联想到商品的类型或其特性。Winzersekt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Hinterland”被理解为通用术语,能告知公众商品的特性或性质。即便该商标有褒扬含义,也不会因此失去显著性。因此,欧盟普通法院确认了“Hinterland”在涉案商品上的注册具有显著性,没有描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