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 | 两会代表委员的“商标之声”
〖2025/3/13 8:05:2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编者按: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别,也是品牌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对品牌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载体。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围绕商标相关问题建言献策,提出完善时尚产业商标共存机制、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判例-商标审查”联动机制、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等建议,为我国商标品牌事业发展带来新思路。现就各方媒体记者报道的两会代表委员关于商标的建议内容进行汇总整理,具体摘编如下,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人大代表、太平鸟集团董事长张江平:建议完善时尚产业商标共存机制
张江平认为,商标是时尚企业的品牌价值与创新能力的核心载体。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禁止“混淆性近似”商标共存,但司法实践中对“混淆”的认定过度依赖形式比对,忽视市场实际。例如,时尚品牌常因设计风格、消费群体差异而具备共存合理性,却被机械驳回。
基于此,他建议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修订,增设商标共存例外条款,通过构建“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商标共存制度,缓解时尚产业商标资源紧张问题,推进市场良性竞争生态。
近年来,商标资源竞争加剧,尤其是服装、鞋帽、配饰等品类中,新品牌注册难度显著增大。
张江平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禁止“混淆性近似”商标共存,但司法实践中对“混淆”的认定过度依赖形式比对,忽视市场实际。例如,时尚品牌常因设计风格、消费群体差异而具备共存合理性,却被机械驳回。此外,法院对共存协议的审查标准摇摆不定,这一矛盾亟需通过立法修订明确规则,统一裁判尺度。
目前,商标共存协议作为化解权利冲突、促进市场共生的有效手段,在国际上已被广泛采用。例如,欧盟《商标指令》规定,在先权利人同意可豁免混淆风险;日本2023年修法增设共存同意书制度,明确协议效力。
张江平认为,“国际实践表明,通过立法划定共存边界,既可保障权利人自主处分,又能通过严格审查避免公共利益受损,实现多方平衡”。
基于此,他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增设例外条款:“经在先商标权利人书面同意,且不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公共利益的,可准予共存。”通过立法明确商标共存作为禁止原则的例外,为协议共存提供直接依据。
此外,张江平建议,细化共存协议审查标准,在合法性方面:协议不得损害第三方权益或公共利益,涉及健康安全类商品(如童装、内衣)需严格审查;在区分性方面:共存商标需在产品定位、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备可区分性,降低混淆风险;通过公示与备案:要求共存协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在商标公告中披露关键条款,保障公众知情权。
其他建议还包括优化司法裁判指引,如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共存协议应作为“排除混淆”的核心证据,法院需结合市场实际综合判断,避免形式化驳回;建立动态监管机制,通过事后监督和失信惩戒等方式,推动形成良性竞争生态。(内容来源: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朱艺艺 杭州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总裁王臻: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判例-商标审查”联动机制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总裁王臻持续关注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并提出了加强商标类广告语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大电商平台品牌保护力度的建议。
王臻表示,从关系老百姓衣食住行的民生品牌到大国重器,中国品牌从不同领域提升国人的生活品质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助力推动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但同时,中国品牌成长过程中在知识产权领域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比如针对名牌的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针对现实存在的商标侵权问题,王臻建议加强在《商标法》框架下的保护力度,提升企业品牌质量、推动市场公平竞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是加强商标类广告语知识产权保护。传统商标保护主要集中在品牌名称、标志等视觉元素上,商标类广告语作为品牌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加强保护。建议修订《商标审查标准》,完善广告语显著性认定细则与商标审查规则;通过立法与审查规则改革,构建广告语“使用+注册”双轨保护体系,统一认定标准;加强跨部门协同,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判例-商标审查”联动机制,明确侵权认定标准,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
二是加大电商平台品牌保护力度。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线下实体店侵权行为也随之转移到线上店铺。线上侵权还存在着固定线索难、维权成本高等突出问题。建议强化平台主体责任,加强法律对电商平台关于知识产权的监管与审查要求,完善全国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与公检法联动协同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机制,加大执法与惩罚力度,加快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共用步伐,构建平台诚信机制。
“加强品牌知识产权保护,需构建立法、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更好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治理’,为国家品牌战略提供法治保障。”王臻说。(内容来源:人民网;记者 寇雅楠)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鹤壁市豫剧牛派艺术研究院院长金不换:商标审查要考虑既有的稳定市场秩序,防止轻易将辛苦创立多年的品牌判定无效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鹤壁市豫剧牛派艺术研究院院长金不换就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打造善意民族品牌建设生态提出一系列建议。
在商标审查方面,金不换建议完善商标审查标准,为国产品牌留足创新空间。
他表示,外文字母的有限性使得商标资源紧张,部分行政裁决在“近似判定”时未能充分考虑市场实际区分度。他建议完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那些已注册多年、拥有稳定消费群体且无攀附意图的本土品牌,即便与在先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部分字母重合,也应考虑既有的稳定市场秩序。并且建立“善意使用豁免”机制,政策向长期诚信经营、主动规避混淆的企业倾斜,防止轻易将辛苦创立多年的品牌判定无效。
针对商标纠纷中的问题,他认为裁决应平衡多方利益,激励差异化竞争。针对当前存在“重标识本身、轻实际使用”的现象,他建议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出台规则,从政策和规则层面鼓励企业“多用商标、用好商标”,在争议处理中综合考量“商标历史沿革、市场共存状态、本土企业创新投入”等多方因素。对于独立设计且已建立自有商誉的民族品牌,即便与在先商标有局部相似之处,也要尊重市场秩序,避免机械执法扼杀创新。
此外,他还认为应构建正向引导机制,培育“中国品牌自信”。他建议国家政策体现“鼓励创新、宽容试错”的导向,有关部门联合行业协会评选“中国品牌创新案例”,奖励和扶持通过差异化创新突破发展的企业。同时推动“民族品牌出海计划”,设立专项补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等,支持中小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应对国际商标争议、预防和打击抢注,以全球化视野提升中国品牌竞争力。(内容来源:九派新闻特派记者 辜子旋 北京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阎建国:建议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阎建国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中国商标申请的数量巨大,但存在恶意注册、恶意申请的情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他举例称,一些个人或公司恶意抢注像“deepseek”等知名品牌商标,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阻碍了创新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构建。阎建国强调,恶意抢注者往往并非出于真正使用商标的目的,而是企图通过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或者利用抢注的商标阻碍竞争对手的正常发展,从中谋取不当利益。
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有何必要性?阎建国为此提出三点观察: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设立黑名单制度可以对恶意抢注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加大对恶意抢注者的惩处力度,从而有效遏制恶意抢注现象的发生,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次,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黑名单制度可以将恶意抢注者的信息公开,让市场主体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避免与恶意抢注者进行交易,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再次,提升国际形象的需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提升国家国际形象的重要举措。设立黑名单制度可以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创新资源,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
基于此,阎建国提出如下具体措施和建议:
一是明确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制定详细的认定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恶意抢注知名商标。例如,以囤积商标为目的,大量申请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知他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抢注相同或近似商标;抢注商标后,以向商标权利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费等为目的,不实际使用商标等行为,均应认定为恶意抢注。
二是建立黑名单的认定和管理机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黑名单认定和管理机构,负责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管理。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黑名单的认定准确、公正。
三是完善黑名单的信息收集和公示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渠道,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市场监测、权利人举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恶意抢注行为。对于被认定为恶意抢注的个人或公司,应将其相关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列入黑名单,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等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可根据情节轻重设定为一定期限。
四是加强对黑名单主体的联合惩戒。建立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公司,在商标注册、市场准入、信贷融资、政府采购等方面进行限制。例如,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商标注册;对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进行限制;在银行信贷、融资等方面对其进行信用评估时,将其黑名单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因素等。
五是建立黑名单的退出机制。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公司,在其履行相关义务,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等,并在黑名单公示期满后,经申请和审核,可以从黑名单中移除。同时,对于积极改正错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缩短黑名单公示期限。
六是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享恶意抢注黑名单信息,共同打击跨国恶意抢注行为。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建立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提高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率。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商标法》曾于2019年4月进行第四次修改,新法一方面规制了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商标注册行为,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比如,新法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强化了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
(内容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汪子涵)
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集团董事长耿福能:应重点保护传统中医药及老字号驰名商标企业
作为来自医药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集团董事长耿福能连续多年呼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医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借助科技手段提高中医药研发水平。
3月3日,耿福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近这10多年来,我一直坚持一个观点——中药的发展,必须走科研这条出路,否则的话,中药企业永远都是孤芳自赏。而要走好科研创新这条路,必须保护好知识产权。”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国际化及创新发展,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路径。
耿福能经过调研发现,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面临流失的风险。近年来,国内中医药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受自身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影响,造成了商标被抢注、专利被无效等诸多问题。
“品牌强力保护是一个国家引领企业家向善的最大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我们企业、国家、民族创新的灵魂,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没有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新质生产力。我国中医药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持续加大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耿福能说。
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和调研成果,耿福能准备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相关建议,呼吁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法治体系建设,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传统中医药企业、老字号企业和驰名商标企业的重点保护;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把打击市场上各种剽窃、损害企业商标商誉行为落到实处细处,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中释理说法,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程序正义,支持推动品牌经济健康发展,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内容来源:华夏时报记者于娜两会报道)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安踏集团董事局主席丁世忠:积极申报专利、申请商标,让知识产权保护始终贯穿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发展的各个环节
3月8日,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安踏集团董事局主席丁世忠在小组会上认真讨论了“两高”工作报告。丁世忠表示,“2025年‘两高’工作报告立足国情、关注民生、弘扬法治,以法治力量推动高质量发展,其中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视,让我深感振奋。”
丁世忠提出三点建议:首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要把知识产权当作生命线,从战略层面加大研发投入,积极申报专利、申请商标,让知识产权保护始终贯穿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发展的各个环节。与此同时,建议加大对各类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加倍惩处,依法严格适用刑事法律对涉嫌刑事犯罪的造假分子定罪量刑,使司法保护与创新政策协同发力,助力中国品牌迈向全球价值链高端。
其次,明确电商平台主体责任。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入驻商家的身份和信息管理,要求提供真实信息并做好核验登记与档案留存;做好经营者主体信息公示工作,清晰制定并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规范开展促销活动;加强事前审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营销和禁限售商品销售行为,对平台上频发的例如恶意退款、恶意刷单等破坏平台秩序,损害平台商家合法权益的各类新类型的违法行为也应严肃处置和治理。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平台的监督管理,提升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最后,协助民营企业建立联动治理、反腐机制。强化对关键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企业内部及行业间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同时探索反腐激励政策,在融资政策等方面,树立正面榜样。希望司法部门为民企研究并出台相关司法政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企业合法合规打击企业内部不法分子。
(内容来源:第一财经)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肇庆小鹏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兼)何小鹏:加大对海外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打击力度
“当前,我们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经常面临商标在海外被恶意抢注的问题,现已发现涉及十几个国家,而通过诉讼和行政手段维权往往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何小鹏代表说,企业在维权过程中甚至发现有些抢注人疑似国内个人,在企业“出海”前期批量注册海外小国的类似商标,获得与企业谈判“赎回”的筹码。对这类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希望检察机关予以重点关注,加大对海外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法律帮助。
(内容来源:检察日报·法治中国两会特刊记者:刘亚)
全国人大代表、信阳农林学院教授郭桂义:应尽快研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在深加工领域的拓展使用问题
信阳是我国主要茶叶产区之一,信阳毛尖更是享誉海内外,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十大名茶之一。然而,以信阳毛尖为原料的茶食品、茶饮品等茶叶深加工产品虽具备充分市场潜力,但实际产值并不高。
“这不是个例,我国当前的地理标志产品多以初级农产品形式流通,产业链延伸不足,产品附加值不高,产业集约化水平低。这些问题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极大制约。”郭桂义说,“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日趋完善,但其适用范围多局限于初级农产品,现行法规对地理标志产品在深加工领域的界定存在制度空白。”
例如,《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深加工未加以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商品“应符合特定条件”,但未明确此类产品相应的成分阈值(如原料占比、工艺标准等)。
特别是2023年底公布、2024年2月起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要求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使用应符合标准,但深加工产品往往需要突破传统工艺,这就导致企业陷入“遵循标准则难以创新,自行创新则丧失产品名称使用权”的两难境地。
郭桂义提出,结合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大力发展绿色、特色农产品种养,推进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要求,以及“以地理标志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产品持续增加”的现实需要,应尽快研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在深加工领域的拓展使用问题,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备案制度,明确使用规范、成分阈值等。
“这有助于充分释放地理标志产品在深加工领域的市场潜力,推动地理标志产品附加值的提升,同时对于促进城乡产业链深度融合,带动农业人口向深加工领域转移就业也具有重要意义。”郭桂义说。
(内容来源:大河财立方;记者 程帅星)
全国人大代表马慧娟关注农业领域:建议加快推进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进程
长期以来,宁夏拥有着中宁枸杞、盐池滩羊、彭阳果脯、泾源蜂蜜、西吉红军粉、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等丰富的特产。马慧娟指出,近年来,宁夏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深挖地理标志保护资源、培育区域品牌、强化执法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宁夏现有各类地理标志105个,以上地理标志90%为农产品或农产品加工品。截至目前,宁夏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已达467家,全区地理标志产品直接年产值达48.24亿元。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方面,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渠道路径标准不一,产品特色质量保护面临考验,品牌价值和综合效益不够显著,消费者认知低、选购难、体验差。她表示,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地理标志专门法律制度规范。“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均对地理标志有规范,如宁夏‘盐池滩羊’‘灵武长枣’一种产品通过几种途径获得批准,对于管理者而言,程序繁琐又不利于统一规范;对消费者而言,标识标签不易辨认,容易买到假货,比如市面上充斥着‘宁夏枸杞’产品,但消费者不能确认哪个产品才是正品、真品;对于生产者而言,标准不统一,质量品质难以保证,如‘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既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要遵循地理标志保护标准等等,增加生产者负担。”
对此,马慧娟在提案中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加快专门立法进程,建议加快推进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进程,尽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提高行政效率,统一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强化执法监督管理,建议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中,明确政府监管责任,管理人主体责任,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等。
第三,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建议在专门立法时,对加强地理标志宣传推介和品牌培育作出规定。推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集聚区,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内容来源:九派新闻特派记者 周雨禾 李韵聪 北京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研究员孙东明:建立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统一平台
搭建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建立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统一平台,可以改变当前分属各个部门、登记在不同平台的状态,根据权责清单,公示平台职能和办事流程,有效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质押融资安全和效率。强化统一平台的服务机能。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服务机制,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评估信息、第三方机构等信息均纳入平台,设立知识产权“评估专家数据库”“金融机构数据库”“评估机构数据库”“担保机构数据库”等,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查询、交易等配套制度,强化统一平台的信息服务机能。健全知识产权质押平台管理机制。制定平台管理制度、信息查询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完善平台运行安全保障措施,明确平台管理的责任人等,确保平台健康安全高效运行。建立信用监管体系机制。应当整合市场监管、金融机构、司法系统等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平台共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风险调控,打破信息不对称、信息孤岛。
(内容来源:人民论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