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文懋:完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治理模式

〖2025/3/30 8:16:56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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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其中生成式人工智能进展尤为神速,其引发的生产方式变革正在深度改变教育、医疗、金融等关键领域的社会运行逻辑。与此同时,深度伪造、算法偏见、数据垄断等新型风险持续冲击着网络空间信任根基,治理复杂性远超传统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是人类知识进步的成果,也在反作用于人类知识的生成和利用,因而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深度耦合、人工智能的采用给知识产权治理增加了难度。近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下称《标识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有助于区分人类创造与智能生成,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人工智能及知识产权治理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强大助力。  保护发明创造

  通过标识区分人类创造与智能生成,关乎发明创造的诚信问题。如今,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外观上与人类发明创造十分近似,很难直观地进行区分。实践中,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绘画、视频等产品与人类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相近似,甚至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也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因此,如果有人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作为自己独立的作品或者发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获得相关权利的可能性。然而,这种做法无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有关非实际发明人、创作人不得将并非来源于自己的成果据为己有的规定。业界有观点认为,可以将人工智能作为作者、发明人,这无疑又与作者及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相冲突,也与著作权法、专利法激励人类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相违背。故为了维护科研诚信、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和权益,要求有关主体对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加以标注,以便准确评估人工智能采用者在发明创造活动中的实际贡献,这种规定具有正当性,也具备可操作性。

  通过添加标识以区分人类创造与智能生成,有利于保护人类发明创造。对智能生成进行显性或者隐性标注可以使其获得可识别的物理外观,从而获得可以区分的权利外观,进而可以和人类创造区别保护。通过标识区分人类创造和智能生成,有助于避免缺乏人类实质性贡献的内容获得著作权或者专利权的保护,避免降低对人类创造高度的要求。激发人类创造的活力与能力、保护人类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立法宗旨在智能生成技术冲击之下,其意义得到进一步彰显。

  明晰各方利益  推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制度,既是规范人工智能市场秩序的基础工程,更是培育人工智能创新生态的重要举措。《标识办法》中标识义务的核心在于破解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黑箱性”,为明晰权利和行为边界、追踪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提供技术锚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过程中涉及算法、数据与人类输入指令的交互运作,形成的成果中凝结着服务提供者、数据来源方、服务使用人等各方的贡献,基于劳动价值论,各方的投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但在一个成果中要区分出某一参与方的贡献存在困难。在国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治理的实践中,有观点提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该只保护其中属于人类创造的部分,不能延及非人类创造即智能生成的部分,但是由于两者凝结在一起,难以明确地加以区分,因而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中,人类的发明创造要么无法保护,要么连同非人类创造部分一并受到保护。

  目前,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引发的争议乃至诉讼呈现多发态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一直是热议的话题。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类以人工智能为创作工具间接形成的智力成果,应该作为人类的作品加以保护。也有观点认为,与操控相机等工具不同,人类操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随机性,无法有效控制,因而创作工具论是不能成立的。又由于人类输入提示词等只是提供了创意、并没有直接参与表达的形成,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可以作为人类的作品加以保护,更不可以将人工智能视为创作主体,将其生成内容视为作品。

  虽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还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必须对内容生成者给予一定的保护是不言而喻且得到多数人的认可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属于人类创造,可能无法得到与发明创造同等程度的保护,但是法律应允许对于“额头出汗”程度的智力劳动进行保护,以免相关主体的劳动价值被他人攫取。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智能生成的成果作为文化产品加以保护,这在我国及外国现行法中是有先例的,例如录音录像制品作为文化产品在著作权法中可以获得邻接权保护,数据库在国内外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地获得了一定的保护。无论是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接近于邻接权程度的保护,还是通过竞争法对于不正当利用他人智能生成物的行为加以规制,清晰标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来源都必须先行。

  维护数据资源

  目前,数据等无形资产在人类资产总量中所占比重持续增大。个人、企业、机构乃至国家等各类主体之间数据利用的冲突在未来可能会日益突出,“数据蒸馏”等利用其他主体数据的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也已成为热议话题。社会数据在未来社会将是稀缺资源、竞争性资源,优质数据资源尤为稀缺和珍贵。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利用的先行者掌握了优质的、未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污染”的资源,可以从这些资源中获取人类创造的“密码”,而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大量涌入公共视野,数字资源将被“污染”,人类创造性因子将被淡化,甚至有“伪创造”泛滥、淹没真正的发明创造的风险。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尽管外观可能与人类智力成果类似,甚至可能达到“乱真”的程度,但是与后者有实质性区别。智能生成是对人类创造的模仿和重组,并不具备真正的创造性。人是创造的主体和终极来源,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和常识。如果任由智能生成内容不加区分地大量涌入人类创造中,社会上将充斥着人类创造的“高仿品”,这些“高仿品”又将被作为训练数据反馈到下一次的生成过程中,循环往复下去,人类创造内容将日趋淡化,机器的算法歧视、算法偏好不断扩大,长此以往,人类的创造力和成果将被淹没。

  未来已来,人类创造与智能生成混合共生已经成为现实,当机器学习重塑人类认知边界、智能生成开始自主创造知识增量时,知识产权制度既要守护人类创新的本源价值,也要构建人机协同创新的制度空间。这种制度演进不是对传统的颠覆,而是在技术哲学层面重构创新伦理、为智能时代的技术进步与文明演进提供可持续的制度保障。人工智能治理相关制度的陆续出台和不断完善,无疑有助于我国在全球科技革命浪潮中行稳致远,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龙文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