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啤集团遭遇“燕京”白酒

〖2003-4-2 11:1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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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燕京出白酒了?”最近一段时间,北京燕京啤酒集团不断接到这样的电话询问。原来,从去年开始,北京市场上冒出一种注册商标为“燕京”的白酒,今年春节期间卖得愈加红火。燕京白酒不仅参加了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的年会,还在北京设立了销售中心。许多消费者以为这是燕京啤酒集团新推出的产品;一些燕京啤酒的经销商则找到燕啤集团,要求代理这种白酒。所有这些,令燕啤集团大为震惊,该集团有关人士已就此明确表态:“燕京”牌白酒并非燕啤集团的产品,它在市场上的出现侵害了燕京啤酒这一中国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然而,生产“燕京”白酒的企业———沈阳市辽新酒业有限公司毫不示弱,他们坚称自己是“合法注册、合法经营”。事实究竟如何呢?据了解,燕京啤酒是1983年进行商标注册的,类别为第32类;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又于1998年在所有类别中都注册了燕京商标,但是惟独白酒已被人注册在先。 

    “燕京”白酒商标(第33类)是辽宁省辽中县宝粮酒厂1991年5月申请注册的,正式注册时间为1992年4月10日,有效期10年;2000年,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沈阳市辽新酒业有限公司;2002年3月 29日,商标局又核准该号商标续展注册,其有效期自2002年4月10日至2012年4月9日。这样,从表面上看起来,“燕京”牌白酒的确是“合法”的。

    但是,燕啤集团有关人士对此提出了质疑: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明文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而燕京啤酒1997年即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商标局为什么仍于2002年核准燕京白酒商标续展注册?另据业内人士介绍,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的规定,公约成员国应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其他成员国主管机关认为该国一项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国际保护的驰名商标,有义务加以特殊保护,即使该驰名商标尚未在提供法律保护的成员国注册。我国早在1985年3月19日就已加入该《公约》,因此,尽管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做出具体规定,但为了尊重国际惯例,对于驰名商标已经采取了一些特殊的保护。

    燕京啤酒作为中国驰名商标,显然应在特殊保护之列。燕啤集团有关人士表示,燕京白酒虽未做恶意宣传,但它以在许多地方几乎已家喻户晓的“燕京”为商标,并选中北京为其销售区域,其意图是显而易见的。据悉,燕啤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取消燕京牌白酒注册商标。燕啤还表示,国家有关驰名商标的新管理条例即将出台,这将有利于燕啤的维权行为;但他们并不排除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将采取其他维权方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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