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使用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

〖2003-4-16 16:2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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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得莫利炖活鱼”在东北三省尤其是黑龙江,这是一道知名度很高的菜肴。近两年,随着得莫利活鱼愈炖愈香,名声也愈来愈大,当然,这与前一时期媒体对围绕着 “得莫利”的一连串商标权官司的广泛报道密不可分。3月26日,又一起得莫利商标权诉讼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  
    本案原告是哈尔滨市公民于振宽,被告是当地一家饭店———金凯大酒店。  

    原来,得莫利过去是一个地名———黑龙江省方正县伊汉通乡得莫利村,该村位于哈尔滨通往佳木斯方向的交通要道上,以特有的得莫利炖活鱼的风味吸引了来往客商,以至于声名远播。得莫利村有一家胜利大酒店,该店老板王庆章在1996年初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得莫利活鱼”商标,随后,王庆章又于1998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得莫利炖鱼方法发明专利,1999年11月获得认可。本案的被告哈尔滨市金凯大酒店于2001年与王庆章签订了在本店使用“方正县得莫利村正宗王庆章活鱼”的授权许可协议。  

   本案的原告于振宽和得莫利是什么关系呢?得莫利又是哈尔滨市一家企业的服务商标名称。哈尔滨北方大酒店于1995年8月取得“得莫利DEMOLI”餐饮服务商标,后北方大酒店又将商标权转让给哈尔滨得莫利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即是本案原告于振宽。2001年11月哈尔滨得莫利公司曾经向哈尔滨中院分别起诉得莫利村胜利大酒店王庆章和哈尔滨金凯大酒店服务商标侵权;结果,得莫利公司诉王庆章一案被法院驳回,现原告正在上诉过程中;而金凯大酒店则一审和二审都被判侵权,并且所判4万元赔偿已被执行。  

    事情到此应当告一段落,然而,由于得莫利公司将得莫利商标转让给其法人代表于振宽,于是又出现了3月26日的庭审一幕———于振宽个人再诉金凯大酒店商标侵权,并要求赔偿人民币25万元。   

    由于原告商标转让手续尚未完成,即尚未取得商标公告,就于2002年1月20日起诉被告。根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告明显没有诉权,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此外,本案被告金凯大酒店尽管在橱窗、菜单、订餐卡等使用了“得莫利”三个字,但是,这三个字只是“方正县得莫利正宗王庆章活鱼”介绍文字中的一部分,本案被告代理人、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汪琦鹰、律师邓钧特别指出,这与原告的“得莫利DEMOLI”商标文字性质上有所不同,且被告未将“得莫利”三字特定化,只是客观地真实地表述商品源自地名。得莫利作为地名也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具有公众性质,应当说,得莫利地方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合法使用的权利。  
 
    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对地理标志作出了权威性的界定: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方正县得莫利村”属于地区,符合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规定。本案被告经营的得莫利活鱼来源于方正县得莫利地域,得莫利活鱼在周边地区系有一定的知名度,属地方特色,反映其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被告在经营中使用方正县得莫利正宗王庆章活鱼的叙述文字,意在表明所经营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属于有权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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