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解的“香武仕”一审判决

〖2003-4-23 9:0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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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2002年央视3·15晚会披露“香武仕”音响并非丹麦生产的原装进口产品后,张苏明等5名消费者认为“香武仕”构成欺诈,遂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双安商场、翠微大厦双倍赔偿损失。海淀区法院近日一审驳回5名消费者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已有两名消费者提出上诉。   

    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大体如下: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通过审判予以确认,媒体报道和消费者自身对品牌优劣的判断不能构成认定欺诈的条件。对于“香武仕”存在的宣传与进口来源合法性方面的问题,工商部门已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生产“香武仕”音响的众阳公司具有音响生产的经营范围,拥有深圳市香氏公司在丹麦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丹麦“SUNWOODS”、中文“香武仕”商标的使用权,且上述商标依法经过国外有关机构的核准注册,因此“香武仕”音响并未假冒他人的品牌。商场在销售过程中履行了审核义务,消费者并未受到利益上的损失……    

    不菲的香武仕,不就是冲着其一系列的虚假宣传么?或者说,商标知名度、商业宣传的全部内容,都构成消费者判断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退一步说,消费者接受虚假宣传的同时,其精神利益就已受到了损失,而这种精神利益也应纳入性价比,是消费者花费一定经济代价希望换回的消费收益。   

    在商业欺诈案中,由于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地位,因此往往成为实际上的弱者。而作为主持正义的法律,理应更多地考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假如处处帮制假者、欺诈者寻找免于制裁的理由,不能不让大众怀疑,执法者是否站错了立场,是否有辱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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