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印制商标标识 贪财夫妇同被判刑

〖2003-4-29 15:27: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4月22日,非法印制10万只“大宝SOD蜜”外包装盒的浙江省苍南县农民陈中苏、杨细凤夫妇,被永康市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七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2年3月,陈中苏、杨细凤夫妇从苍南县来到永康市,未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擅自在永康市象珠镇清溪村办了一家彩印厂,从事印刷业务。同年9月,蔡仁青、周志挺(另案处理)找到陈中苏要求代为印刷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驰名商标“大宝SOD蜜”外包装盒。见有利可图,陈中苏在没有得到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任何许可、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就与蔡、周两人签下了印制10万只“大宝SOD蜜”外包装盒的协议。随后,陈中苏、杨细凤雇工加班加点进行印刷,短短一个月,就非法印制“大宝SOD蜜”外包装盒成品2万余只,半成品7.8万只,部分包装盒已流入市场。

    本网新闻组评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在宪法也有“违法必纠”规定。所以本新闻组在这里提醒大家,遵纪守法才是好公民。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