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德鸡”香肠之争令甲乙两战皆北

〖2003-7-28 11:2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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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wtp#   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令天津两家食品厂在“啃德鸡”香肠的不正当竞争官司中双双落败。
   天津市北辰区一肉类食品加工厂,自1997年开始生产“啃德鸡香肠”。2000年,西青区一食品厂也开始生产、销售“啃德鸡”香肠,且二者外包装设计基本相同。于是,北辰区的加工厂立即对这一后起之秀提起诉讼,理由是不正当竞争,要求西青区的食品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北辰区的肉类加工厂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两年多来,“啃德鸡”香肠在一定区域内得到认知。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啃德鸡”香肠,明显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啃德鸡”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并登报致歉。之后,西青区的食品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认为,商业活动应遵循诚实守信、无损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啃德鸡”香肠与广为人知的美国快餐连锁店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中文商标“肯德基”读音相同、用字相近,并标示“美国口味”字样,极易使消费者误认该香肠与“肯德基”有某种裙带关系,两个厂家无论谁使用“啃德鸡”名称,都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故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并驳回北辰区的肉类加工厂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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