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判中青旅胜诉国家工商局

〖2003-7-31 12:5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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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7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状告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CYTS”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1988年,国家旅游局批准中青旅英文名称缩写为“CYTS”。中青旅先后在保险、修车、信息、运输、娱乐、餐饮等6类注册了“CYTS”商标。1996年,中青旅要求在广告等类别上继续注册“CYTS”商标。国家商标局认为,这一申请商标,与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业已注册的“CITS”商标近似,依法驳回了中青旅的申请。中青旅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今年2月,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相同的理由再次驳回了中青旅的申请。中青旅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中青旅认为,“CYTS”与“CITS”含义不同,读音不同,字母Y和I的字形有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混淆。同时,中青旅是中国三大骨干旅行社之一,“CYTS”标志已成为著名标志,很难造成与“CITS”的主体混淆。商评委认为,“CYTS”和“CITS”外观相似,有3个英文字母相同,且两个商标读音近似,听觉效果近似;虽含义不同,但均由英文字母组成,无其他图形组合,极易产生混淆。
  北京一中院认为,“CYTS”是中青旅英文名称“Chian Youth Travel Service”的缩写,而“CITS”是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的缩写,英文字母C、T、S的相同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公众对英文名称缩写通常考虑字母所代表的含义,而“Y”和“I”明显不同,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因此,中青旅的申请商标“CYTS”与“CITS”不近似,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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