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人先告状”被判败诉

〖2003-8-20 1:3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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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日前,佛山中院一审判决一恶意诉讼的企业赔偿顺德高能电器有限公司50万元。该案起因源于广州顺德高能电器公司的商号被人抢先注册为商标后,还被告上法庭索赔500万元。 
   1988年,顺德人梁某与冯某合办吉佑高能电器五金制品厂,并在产品上使用多种“高能”汉字加图形的商标。1989年二人分道扬镳后,梁某成立了名含“高能”的企业,之后,又以“顺德市高能电器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1996年4月,该公司向顺德工商部门提交申请,以“顺德市高能电器有限公司”作为备用名称,被核准。    1996年7月,冯某的企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高能”商标,并于次年被核准注册。去年,冯某的企业向佛山中院起诉高能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索赔500万元,并要求在媒体上公开道歉。高能公司立即提出反诉,要求诉方赔偿因申请查封错误造成的商业信誉和经济损失300万元。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高能公司使用的“高能”商标,早在冯某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使用,并具有连续性。冯某的企业取得“高能”注册商标是在高能公司使用二字作为本企业名称的时间之后。故高能公司享有企业名称中的在先权利,意味着该公司有权将“高能”作为企业名称,也有权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本企业的字号作为商标,即使他人抢注了“高能”商标,也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申请查封高能公司正在生产和在市场上的产品,以及起诉高能公司的行为,造成了高能公司的损失,起诉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其赔偿高能公司各种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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