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裁定“梦柯达” 与“柯达”无关

〖2003-8-20 2:0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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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8月18日,国家商标局认定,美国柯达公司诉重庆梦柯达公司商标侵权的异议理由不成立,重庆著名商标“梦柯达”无任何侵权行为。
  今年1月,美国柯达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其驰名商标“柯达”被重庆梦柯达公司恶意抄袭,“梦柯达”商标主体部分与“柯达”商标文字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重庆梦柯达公司立即委托西南商标事务所出面应对。经查,重庆梦柯达公司的商标由汉字“梦柯达”、字母“EN-GKD”和图形组成,在第25类“服装、皮鞋”商品上使用,且已全部注册;而美国柯达公司的“柯达”商标核定在第1类“工业及摄影用化学品;未加工树脂及塑料;感光胶卷及感光纸”等商品上使用。所以,双方的商标在外观及文字构成上区别明显,且使用商品具有不同功能、用途,不构成近似商标。
  故国家商标局依法作出裁定:“梦柯达”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美国柯达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梦柯达EN-GKD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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