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肥羊公司诉“小肥羊” 汤料

〖2003-8-27 17:0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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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8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华程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向第一被告内蒙古华程公司索赔100万,并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要求第二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今年3月,小肥羊公司的人员在北京华联超市石景山店购买了名为“小肥羊”的火锅汤料,外包装上“小肥羊”字体与自己店名 “小肥羊”完全相同,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涉嫌侵权厂家和销售者告上法庭。 
   “小肥羊”称,1999年,“小肥羊”创出了“不蘸小料涮羊肉”的食法。由于企业字号叫“小肥羊”,“小肥羊”遂成为该食法的特有名称。随着全国性餐饮连锁企业的形成,“小肥羊”成为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和特有商号,在2003年被授予“3.15中国市场驰名品牌”。2001到2002年度,在全国饮食界排名第二。因此,被告生产字样完全相同的“小肥羊”火锅料,是一种“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3项的规定,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内蒙古华程公司坚称产品未侵权。因为,“小肥羊”在内蒙古当地是一道菜名,也是人们对两岁以下小羊羔的俗称。呼和浩特许多饭店均以“小肥羊”命名。2000年,华程公司与原告同时申请“小肥羊”商标注册,但都未成功。既然原告并未能注册“小肥羊”商标,哪来的“驰名品牌”?另外,199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出台的公告,明令禁止各种协会举办各种形式的排行。所谓的“2001到2002年度全国饮食界排名第二”,这种排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无法以此证实原告的知名度。北京市石景山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则称自己与北京华联超市是两家企业,自己从未销售过该汤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由于第二被告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证明自己与原告购买侵权汤料的企业不是一家,原告称不再追究第二被告侵权责任。最终,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法庭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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