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商标法》修改
〖2001-11-9 13:5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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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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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际著名杂志TheEconomist把我国四川省的《经济学家》杂志告上了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经济学家》杂志侵犯其商标所有权,理由是TheEconomist属世界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却应受到保护。按现行法律,TheEconomist败诉。然而,如果适用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草案,结果可能完全相反,因为草案中新加了一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据了解,这仅是商标法修改的十大内容之一。
加入WTO后,我国有不少行业会有一个完全开放前的过渡阶段,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却无过渡可言。因为中国承诺,只要正式加入WTO,就全面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商标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内容之一,修改《商标法》,就是改动现行法律与我国对外承诺有差距之处,与WTO接轨。其主要精神是把部分保护内容由本国扩大至成员国、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和按照国际惯例确认等。如草案新增“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优先权”;在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上,草案把损失赔偿由直接损失扩大到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为打官司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就纠正了过去“打赢官司输了钱”的不公平现象;在保护对象上,增加了国际上通用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概念,商标构成也从文字、图形扩展到更为丰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
透视《商标法》修改,最值得关注的修改在于商标终审权发生了从行政部门向司法部门的转移,从而改变了有关政府部门在商标事务中的行政垄断地位。如原先商标撤销的终决权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在草案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然而也有专家指出,基于我国的国情和特色,行政对商标保护的干预,目前仍有存在的必要。据统计,因为维权意识淡薄,我国每年处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由工商部门主动查处的占80%。我国对商标权利人的行政保护已被国际上视为一种高效而值得借鉴的模式。专家建议,鉴于当前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在5-10年内,仍应保持行政部门主动和快速执法的职能。从正在进行审议的《商标法》修正草案看,未来的商标执法,行政部门空间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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