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认定长虹未侵权

〖2003-9-24 20:2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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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本网曾报道过的厦华诉长虹高清晰度电视商标侵权案近日有了结果。9月19日,国家商标局发文: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机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长虹”、“CHANGHONG”等注册商标,以“HDTVReady”标示该产品为高清晰度电视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其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述的正当使用行为。这说明,长虹对厦华未构成侵权。

  今年8月20日,厦华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提交诉状,并向各地工商局举报,指控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其合法拥有的“CHDTV”注册商标,要求查封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商标的产品。南京、福州、太原等10多个城市的工商局对长虹带有“CHDTV”标志的彩电进行了收缴、查封。

   国家工商总局于9月初召开专家咨询会,最终认定长虹并未侵权。理由是,按照国家规定,高清晰电视简称HDTV。随着数字压缩/解压缩技术的诞生,“HDTV”又逐渐成为数字高清晰度电视的代名词。作为国家HDTV标准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长虹在“数字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数模兼容高清晰度电视(HDTV)产业化”等多项国家高新技术研发项目上取得突破。HDTV技术的进步和产品升级应是整个产业气候和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并非某企业能够独占。

  据悉,国家商标局作出“长虹商标使用正当”的认定后,长虹将就此案造成的形象及销售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厦华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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