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华生”被判公开道歉

〖2003-9-26 22:3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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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最近,上海华生电器将上海华生企业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华生企业停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及经营中使用“百年品牌华生企业”的字样;判令华生企业在上海及安徽的主要媒体上公开致歉。起因是,今年上半年,上海华生电器公司接连接到安徽消费者的质量投诉,而这些产品是上海华生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外包装均标有“百年品牌华生企业”等字样。

  “华生”电器是我国著名的民族工业品牌,1916 年建厂,2000 年华生电器总厂进行资产重组,成为上海华生电器有限公司。计划经济时代,上海华生电器总厂的电器二至十二厂,均无华生商标使用权。1994年,华生电器六厂成立一家三产,命名为上海华生企业发展公司。1998年,更名为上海华生企业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汽摩配、五金;电扇、电取暖器、热水器、脱排油烟机、灶具的生产及销售”。因此,华生企业不仅对华生电器生产的“华生”牌文字商标造成侵权,还在其生产的热水器、脱排油烟机、燃气灶等相同产品上,故意使用“百年品牌华生企业”之名。
  
    原告指出,“华生”牌商标已有80多年历史,在国内多次获大奖,堪称“百年品牌”。被告在其商品的外包装、宣传资料上,故意将“百年品牌”与“华生企业”并连使用,不仅系虚假宣传,更是对“华生”牌商标的不法搭车,违背了《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辩称:华生企业系上海华生电器六厂依法设立的,因此将“华生”作为企业字号并无不妥;使用“百年品牌华生企业”,并不是指历史而是指未来,是要力争创百年品牌;退一步说,如法院判定构成侵权,那么致歉的诉请也不能成立,因为这些产品是在农村销售,没有在上海销售,不存在负面影响。

    9月25日,上海二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华生企业”简称,立即停止使用“百年品牌华生企业”宣传语;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的30天内在《安徽日报》上公开刊登致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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