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标“窃权”行为及惩治方法
〖2005-12-5 9:4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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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商标“窃权”贻害无穷
窃者,偷盗也。商标“窃权”行为,顾名思义,系指以非法占有他人智慧劳动成果为目的,乘人不备,采取类似于偷盗的手段,将本来应当属于他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窃为己有。
商标“窃权”行为并非现行商标法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因为商标侵权行为中的被侵权人已经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归属是无可争议的,商标侵权人只是通过非法使用他人商标或者其他手段,给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而商标“窃权”行为却与之不同,商标“窃权”行为人不仅窃取了应当属于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更有甚者贼喊捉贼地要求查处该商标创立者的所谓侵权行为,使得后者蒙受不白之冤,遭受致命的打击和严重的损失。商标“窃权”行为既破坏了商标确权领域的法律严肃性,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又使得应当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失去权利并遭受经济或商誉损失,尽管它目前还不是商标法规定的用语,可是该行为有明显的特点,其危害性显然大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
最近一段时期,商标“窃权”行为在我国有愈演愈烈之势。其表现形式主要有这样几种:
第一种是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商标,包括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甚至是驰名商标。此类案件发生的数量较前几年明显增加。
第二种是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需要指出的是,商标“窃权”行为人实施以上这两种“窃权”行为时,往往不仅在商标确权领域,也就是说不仅是双方发生了关于商标注册权的争议,而且同时伴有在市场上在后抄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形成了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有的抢先注册商标者甚至状告商标创立者侵权。
第三种是伪造公章或者签名,假冒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转让,从中牟利。近两年来,此类案件已经发生数十起。有的案件中,商标“窃权”行为人竟然将一件注册商标连续转让四次,以逃避法律惩罚。由此类行为引起的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行政诉讼案件已经有十来起。有关法院认为,商标局未能尽到必要的行政审查义务,于是判决撤销“商标局的转让”行为,并且向商标局提出增加新的“审查义务”的司法建议。
第四种是伪造公章或者签名,假冒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将他人的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不久前,江苏省就发生了某一个人将近20件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非法牟利30余万元的案件。
商标“窃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其对另一方当事人和社会的危害,无异于盗窃他人的有形资产。首先,虽然商标属于无形资产,但是其与有形资产同样具有相应的价值。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其价值十分可观。经过科学的评估,目前商标价值成百万元或上千万元的有之,价值上亿元的商标也并不罕见。在当今世界的三大贸易(即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中,商标权的有偿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实现的贸易额,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是生产、经营者生存、竞争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和资源,失去了商标权,就等于失去了相应的市场和利润,造成的损失有时甚至大于失去同等价值的有形资产,因为有形资产(如机器、设备和原料等)可以用货币迅速购置,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可是相应的商标权却无法迅速购得,而且改换新的商标后要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必须经历艰苦的市场培育过程,除了货币,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智慧劳动和时间,这期间损失还在继续扩大:第三,商标价值的产生与增长,是由该商标的创立者投入辛勤的智慧劳动,抑或注入大量的有形资产(如花钱作广告等)加以转化而形成的,因此商标专用权应当归商标的创立者所有,否则背离了“天道酬勤”的社会伦理,也不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激励人们坚持诚实信用,以智慧创新实现自身致富,同时造福社会,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繁荣与发展的立法宗旨。
总而言之,所有对他人知识产权的窃取或者窃用,均与偷盗无异,均会造成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侵害。姑息这类行为的发生,则会使整个社会大量滋生和蔓延“不劳而获”的投机心理,挫伤和压抑人们进行智慧创造的积极性。至于以保护民族工商业为幌子,以发展中国家不可避免都要走这条“捷径”为借口,纵容窃取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大行其道,将对社会风气、民族心理、经济发展内力与后劲都会起到很坏的作用。说穿了,这是民族自卑的另一种极端表现。我国有辉煌的历史积淀和13亿人口,不乏拥有大量的智慧头脑和极其富有创造力的人才资源,为什么不能自强不息,在合法引进和利用国外知识产权的同时,通过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人们奋发有为的创立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迅速的赶上和超过别人,却听任一些人去摸别人的腰包,致使整个国家遭人家的白眼?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盗窃他人有形资产的行为深恶痛绝并且存有共识,可是对于商标“窃权”行为的认识却十分模糊。究其原因,缘于人们重视有形资产而忽视无形资产,这是市场经济尚欠发达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无形资产的价值及其在社会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和所发挥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人们对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必然大大增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外继续开放,遵循国际通行原则,对内扩大改革,鼓励发展科学技术和先进文化,激励和调动人们的智慧创新能力,实现良性循环与可持续发展,是我们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必由之路。
商标“窃权”行为特点
商标“窃权”行为有哪些特点?在此,暂且不从其与盗窃有形资产行为具有共性的利益驱动、不劳而获等角度进行分析,而主要分析商标“窃权”行为特点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标“窃权”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其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为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该商标是由他人使用在先并且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的影响和信誉,仍采取不正当手段将该商标权“窃”为己有;二是商标“窃权”行为人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在形式要件和程序方面,往往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假象,因此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三是商标“窃权”行为的成本很低,往往只需要花费一两千元商标注册申请费或者商标转让申请费,而牟取的非法利益却十分巨大;四是被“窃取”的商标权属于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不同的是,商标权可以被分割和复制,并且具有很强的促使其他资产增值或转换为其他资产的能力,因此,即使商标“窃权”行为人所“窃取”的商标权被“剥夺”(即抢先注册的商标被撤销,或者欺骗转让商标的行为被宣布无效等),可是商标“窃权”行为人在窃取商标权期间所牟取的相应非法利益,却由于被人们忽视而仍然被其占有;五是制止商标“窃权”行为往往引起行政诉讼。因为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某些情况下的行使,须经过商标主管机关的注册或者备案程序。而在许多程序中,按照国际惯例,商标主管机关只能依法对有关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无法辨别该申请的真伪,对于以欺骗手段进行申请的,一律采取事后救济,所以当商标“窃权”行为败露时,人们被表面现象所迷惑,未能正确认识案件的根本属性,误当成一般的行政案件,往往提起行政诉讼,去追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过失”,却让商标“窃权”行为人乘机溜之大吉;六是商标“窃权”行为人还有可能再次利用程序,阻挠他人正当注册商标。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每件商标取得注册,都必须经过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异议期等诸多程序,因此,即使撤销了被商标“窃权”行为人抢注的商标,应当享有该商标权利的当事人要真正取得该商标的注册,还必须另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经历一段漫长的时日和冒有被再次恶意干扰的风险。也就是说,不排除商标“窃权”行为人还有可能利用程序卷土重来。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标“窃权”行为危害性大,蒙蔽性强,破坏领域宽,涉及的法律程序复杂。与盗窃他人有形资产的行为相类似,商标“窃权”行为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也可以分别具有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属性。商标“窃权”行为的大量发生及其危害,必须引起各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采取恰当的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并且对其进行深入的剖析和研究,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生产、经营者对自身商标权主动采取正确保护措施等多个层面,加强对商标“窃权”行为的惩治。(作者 :杨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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