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姓名权冲突怎么办

〖2005-12-5 11:1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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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媒体近期频频报道一些人将“姚明”、“刘翔”、“李宇春”等公众或知名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事,笔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给予分析解读。

  姓名权不等于商标权
  ——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综合处副处长 陆贺本

  “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姓名能否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不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姓名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但是,有人刚申请商标就声称已注册了商标,媒体也跟着盲目地炒作,是完全不对的。”陆副处长接受笔者采访时说,只有经过实质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反有关规定,再走完有关程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才算完成,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是注册商标的重要法律凭证。

    姓名权不等于商标权。我国《民法通则》是从维护人格尊严的角度来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的。陆贺本指出:“《民法通则》意义上的姓名权主要是人格权,而商标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民事权利,因此,享有姓名权并不必然拥有商标权。比如,一个人可以叫‘李宁’,但这个人在服装上申请注册‘李宁’商标,商标局未必核准注册,因为已有‘李宁’注册商标。再比如,一个人可以叫‘孙中山’,但商标局不可能核准注册‘孙中山’商标,因为注册这样的商标可能产生不良的影响,商标局将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8)项予以驳回。”
 
  陆贺本还指出,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区分普通人物姓名与知名人物姓名。普通人物姓名,只要其具有显著性,不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商标局将予以核准注册。而知名人物姓名,因其为社会公众所普遍知晓,社会公众一般会将该姓名与特定的公众人物相联系。即便此类商标已获得注册,当事人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注册。

  利益冲突而不是权利冲突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 唐广良 

  在现行法律之下,任何一个姓名符号当事人都不会被授予拥有完全独占的权利。法律给予姓名权的保护不是权利人对姓名符号的专有,而是保护当这一符号与特定的事实或特定的身份相关联时产生的合法利益。如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的名字是相同的,每个人都无权阻止其他人使用该名字,但每个人使用自己的名字时,均不能不正当地利用其他同名人的身份、名誉等信息和利益。

  将他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表面上看似乎是发生了两种权利的冲突,但事实并非如此。事实上,可能有很多人都叫“谢霆锋”或“李宇春”,但因为这些人的利益相互之间没有交叉,所以也没有冲突发生;但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谢霆锋”都是名人,其中的任何一人在不提供进一步信息的情况下使用该名字,就有可能与另外一个或几个发生冲突了。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脱离与其相关联的事物来讨论姓名权和商标权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姓名仅仅是标识特定人的符号,商标则是使商品相互区别的标识,二者之间不存在利益交叉点,因而也不会发生冲突。但是,当一个人的名气足够大,大到了容易让社会公众将使用相同标识符号的商业活动与其联系在一起时,姓名与商标的利益交叉就产生了,二者之间就会产生冲突。如果商标是在该人成名之后,包括商标持有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已经知道该人名气的情况下注册或使用的,则不能再将两者的关系简单归结为“冲突”,而必须定性为对他人名气的不正当利用,此种商标使用或注册即应受到制止。

  恶意注册构成侵权
  ——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 程永顺

  将“李宇春”、“谢霆锋”等名人姓名抢注成为商标往往有两个目的:一是恶意借助名人名声,先占为先,一旦商标注册成功,伺机高价转让;二是借助名人的名声、影响经营自己的商品,以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但是不管何种使用,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

  商标注册行为是否侵犯姓名权,要看其是否侵犯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看行为人是否有恶意。商标权利人没有注册、使用该姓名的合法正当理由,而且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恶意使用该商标,造成了贬损名人名誉;或者明显借用名人名气、声誉、身份等,谋取自身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服务时,对商标产生的联想贬损了名人的声誉、身份、形象等,就可能造成名人的姓名权的被侵害。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主张自身权利。一方面,可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申请撤销其商标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制止其侵权行为。

  程永顺最后强调指出,目前生活中的名人商标更多的是一些人的炒作。而侵害名人姓名权的行为也往往随着炒作愈演愈烈,消费者切不要盲目跟风。(记者 巴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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