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未注册 阿里巴巴域名风波扑朔迷离
〖2005-12-6 17:4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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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在古典文学名著《天方夜谭》里,阿里巴巴以一句“芝麻开门”打开了藏宝山洞,但在网络时代两家知名IT企业却为“阿里巴巴”打起了官司。为了争夺“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北京正普和阿里巴巴(中国)2001年初对簿公堂,至今仍未了断。
一年来,关于阿里巴巴的域名争端硝烟弥漫,本报记者一直跟踪采访,试图拨开笼罩在这个“神奇”域名头上的重重迷雾。
神奇域名引起诉讼
2001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阿里巴巴中文域名仍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中国)注册所有。12月20日,北京正普因不服一审判决,正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月26日,北京正普公司董事长姚增起博士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十分困惑:“一审判决完全是莫名其妙、前后矛盾,我们弄不明白法律到底要保护什么?”
同日傍晚,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副总裁金建杭在去机场的路上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态度十分坚决:“我们肯定会积极应诉,一定要捍卫本公司和广大用户的利益,不能让阿里巴巴这个品牌受到任何负面影响。”
传说中的阿里巴巴,因能挖掘到丰富的宝藏,似乎已演绎为成功商人的化身。若沾上“阿里巴巴”的财气,何愁生意不兴旺发达?
在互联网上,点击www.alibaba.com,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阿里巴巴中国网站,其中对于自身的介绍是这样的:“阿里巴巴网站Alibaba.com是国际贸易领域最大的网上社区之一。1998年年底由创业团队推出阿里巴巴网站服务。远景目标是成为全球十大网站之一,只要是商人就一定要用阿里巴巴。”
如果点击www.2688.com,我们看到的是北京正普公司的网站。其中有这样一些文字:“正普公司是中国最大的软件批发商,成立于1993年,位于北京中关村。公司的2688(阿里巴巴)网站是一个以B2C为主,同时包含其它各种服务的网站。”
无论是上述英文域名还是中文介绍,“阿里巴巴”争夺战的硝烟掩饰不住地从字缝里溢出。由于域名是互联网世界的“门牌”,为了早日挖掘到大量财富宝藏,两家如今都已知名的公司,在我国中文域名推出后加剧了对“阿里巴巴”这个神秘而吉祥的“门牌”的争夺。
2001年2月1日,北京正普以违约和侵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阿里巴巴中国提起诉讼。由于它不仅是第一桩涉及中文域名的官司,而且也使CNNIC第一次走上被告席,于是诉讼一开始就引起了广泛关注。
焦点之一:域名预留是与非
北京正普之所以要将CNNIC摁在第一被告的位置,姚增起认为:“CNNIC推出中文域名注册时,对域名‘阿里巴巴’进行了预留;1月21日我们向CNNIC提出了书面申请,CNNIC没有作出任何答复;11月6日,杭州阿里巴巴公司获得“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注册;11月23日,我们收到CNNIC发来的传真,由此证实CNNIC确实已将预留的“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注册给了阿里巴巴公司。”
由于域名已经被预留,而且不是留给正普公司的,所以正普公司失去了获得“阿里巴巴”域名的机会,这让姚增起十分想不通:CNNIN是域名管理机构,它主持的中文域名注册和国际上一样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可同时它又把一些中文域名预留给它认为应该拥有该域名的企业,这合法么?在被预留的域名有争议的情况下,CNNIC做主把域名注册给某个企业,它有此仲裁权吗?
CNNIC是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的下属机构,负责我国的域名管理。1998年CNNIC开始中文域名相关研究工作,并于2000年1月18日经信息产业部同意推出中文域名注册试验系统,允许用户申请注册顶级域名为“中国”的中文域名。
CNNIC办公室副主任刘志江告诉记者:“CNNIC作为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为了维护注册秩序,保护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恶意的中文域名注册行为。”
而域名预留则是他所介绍的必要措施之一。通俗地解释域名预留措施,就是在域名注册系统开放注册之前,根据一定的标准,通过技术手段,将某些域名预先保留出来,留给有权使用这些名称的机构和组织来注册。
到底哪些域名需要预留呢?现在看来,这个标准如何确定成为阿里巴巴风波最核心的起因。虽然一审判决还不是司法程序的终结,但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法律已开始努力对此标准做出界定。
北京市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出:“本院认为,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及正常的互联网络域名服务和管理秩序的原则出发,应允许CNNIC对某些出于技术原因的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采取必要的预留措施。但对于涉及以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姓名、知名商品名称等民事权利作为域名的,则不宜采取预留。”
基于这种认识,判决书中明确提到:“CNNIC因采取了域名预留措施而未按照‘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给原告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行为是错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鉴于原告在本案中就被告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未提出赔偿请求及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考虑。”
对于这个结果,CNNIC事先根本没有预料到。CNNIC办公室副主任刘志江告诉记者:“关于预留,我们认为其初衷是好的,其实践效果也是好的,至今为止,还没有出现一起因中文域名抢注而引起的司法诉讼。当然管理域名系统,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我们会为之不断探索和革新。”
焦点之二:阿里巴巴花落谁家?
尽管从诉讼之初姚增起就对这个神奇的中文域名一直志在必得,但让他始料未及的是,一审判决将阿里巴巴仍判给了阿里巴巴中国公司。
姚增起介绍说,1999年4月29日,正普注册了域名“2688.com”和“2688.net”,并根据谐音将网站名称定为“阿里巴巴网站”,便于记忆;同年5月14日,正普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注册“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的申请,2000年6月,国家商标局对该商标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
姚增起认为:自己公司注册“阿里巴巴”这一商标时,杭州的阿里巴巴公司还没有成立,自己怎么会处心积虑地和一个未知对手较劲呢?
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则反驳说:“正普公司根本就不具备申请‘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客观要件,即拥有与所申请的中文域名一致的英文域名。至于其所在起诉状中再三主张的所谓极有可能获得的“阿里巴巴”商标,根本就尚未获得合法注册。”
据记者了解,2000年9月阿里巴巴中国对北京正普申请“阿里巴巴”商标提出异议,同时也提出申请注册“阿里巴巴”商标。由于商标有异议,因此阿里巴巴商标到底如何裁定,至今仍没有最终结果。因此,阿里巴巴中国公司认为,正普欲以商标作为争取域名的佐证,确实有些困难。
而阿里巴巴中国在网站名称上的知名度则在一审判决中帮了大忙。阿里巴巴副总裁金建杭指出:“阿里巴巴创业团队早在1998年底就推出以‘阿里巴巴’和‘Alibaba’命名的中文和英文网站在国际互联网上试运行,1999年3月正式运行,并于1999年9月正式向全球发布新闻。”
他认为,“在阿里巴巴网站实际运行4个月后,1999年4月29日北京正普才注册了2688.com、2688.net域名,并自称其设立和运作的网站也叫‘阿里巴巴’。此时‘阿里巴巴alibaba’网站已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为国内外的媒体所关注和报道。”
对于阿里巴巴中国在互联网上的知名度,一审判决中的相关文字进行了肯定。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阿里巴巴网站已在国内外互联网络相关用户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阿里巴巴网站成为知名的电子商务网站,‘阿里巴巴’已属于知名的网站名称。”
一审判决认为:“网站名称是互联网络上区别网络服务商的标志,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他人将知名网站名称注册为域名使用,会使互联网用户将含有知名网站名称的域名与知名网站产生联系,并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就本案而言,在阿里巴巴网站已在相关互联网络用户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他人注册阿里巴巴域名会使互联网络用户产生误认,在中文网络环境下,亦会给阿里巴巴网站的权益造成损害,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于是,一审判决结果认为:原告正普公司要求返还“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焦点之三:依据什么法律规则?
随着判决结果的公布,一个上升到法理高度的争论也因此展开:法律依靠什么原则来解决域名争端?讨论的发问者就是对一审判决不服,要坚持上诉的北京正普董事长姚增起。
姚增起针对的是一审判决的结果:“虽然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应将中文域名‘阿里巴巴’注册给原告正普公司,但在阿里巴巴公司亦向CNNIC提出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申请,CNNIC已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注册给阿里巴巴公司的情况下,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返还给原告正普公司,会给阿里巴巴网站的权益造成损害。故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原告正普公司要求返还‘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姚增起表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CNNIC公布实施的《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域名注册应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这样的判决结果只能是本末倒置,因为上述判决的内涵的意思是———按照既定的规则,“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应由上诉人所有,但根据现实状况,还是继续维持现状为宜。在依法(规则)办事和维持现状之间,一审法院选择了后者。
姚增起由此感叹说:“我们尽管不希望看到阿里巴巴公司因申请注册在后而不得不验证和体会‘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的道理和遗憾,但我们更不希望看到遵循游戏规则者却成为所谓‘实际情况’的牺牲品。”
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副总裁金建杭反驳说:“这个判决依据的就是公平原则。中文域名注册不仅仅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还有一个是更重要的公平原则。根据《民法通则》,公平原则显然应该是在‘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之上的。如果不按照公平原则,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去注册新浪、搜狐,其结果就是像判决书中所说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是结束的结语
金建杭在给本报记者的回复中表示:“我相信这一官司一定会在更大的程度上引起社会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
事实上正是如此。从更高的角度看,这场官司谁输谁赢已不重要,尽管此案没有最终审结,各种疑问可能还没有最终答案,两家企业的争端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但大家毕竟看到了一个可喜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已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其中有的企业为解决争端而走上司法程序,在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当然,此可喜现象的背后,隐忧仍然存在:法律如何跟上网络时代的需求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新问题。有专家指出,我国网络领域的立法还很不完善,网络立法的任务异常迫切,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已是当务之急。
我们需要统一的“游戏”规则
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姚增起
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我们正普公司并不感到沮丧,只是认为:这是一个莫名其妙的判决。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我们有四点疑惑:一是前后矛盾,不合逻辑,二是明显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三是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按当事人的“知名度”给予了特殊保护,四是没有保护规则,也没有保护规则遵守者的利益,反而却超越规则一味地保护“现有状态”。
第一,一审法院已经确认,CNNIC的中文域名预留行为是错误的,域名注册应遵守“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基于一审法院这一分析,合乎逻辑的判决结果应该是正普公司的权利得到保护,取得“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然而,一审法院在作出了上述分析之后,得出的判决结果竟然是:“驳回原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的首要要求是逻辑严谨、前后一致,而在本案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一方面认为CNNIC错了,另一方面判决又未令错误的一方受到任何影响;一方面认为正普公司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另一方面判决也没有对正普公司的权利进行任何保护,一切依然如故。
第二,一审判决的判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其中《商标法》第三条是关于注册商标的规定,《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则完全是关于要约、承诺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恰恰是依据上述条文,在判决书中指出:虽然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应将中文域名“阿里巴巴”注册给正普公司,但在阿里巴巴公司亦向CNNIC提出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申请,CNNIC已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注册给阿里巴巴公司的情况下,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返还给正普公司,会给阿里巴巴网站的权益造成损害。故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发,正普公司要求返还“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只要稍加思索就会发现,上述法律结果和法律依据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都必须有章可查、有据可依,但一审判决驳回正普公司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第三,一审法院已经确认,按照“先申请先注册”原则,“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应该归正普公司所有,但考虑到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ALIBABA.COM”网站在国内外互联网络相关用户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成为了知名的电子商务网站,“阿里巴巴”已属于知名的网站名称,故对正普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正普公司之所以败诉仅仅是因为在互联网络领域内,正普公司没有阿里巴巴公司知名。
我们试问: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应该保护什么?法律应该体现什么?法律的价值是什么?
第四,一审法院的最终判决用语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原告正普公司要求返还‘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其内涵就是:按照既定的规则,“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应由正普公司所有,但根据现实状况,还是继续维持现状为宜。在依法(规则)办事和维持现状之间,一审法院选择了后者。
法律存在的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在全社会范围内设定一种规则,全体人员均需遵守,以此实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规则本身可能有其不合理之处,这时需要对其进行修改,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使其更趋合理。但在规则本身改变之前,仍须按照现行有效的规则调整当事人的行为。这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根本要求。先申请先注册,就是一项目前进行域名注册所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
一审法院试图维持现状、保持稳定,但我们要指出的是:确认规则存在的同时却不按规则得出结论,这样的判决结果根本无法实现维持现状、保持稳定的判决目的。因为社会现状的稳定实际上是靠遵守规则、保护规则来维系的。既定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贯彻实施,人们都对其悉心遵守,则稳定的社会秩序才能最终实现。反之,如果规则得不到遵守和维护,遵守者无法从中受益,违反者却因此得利,规则就形同一纸空文,整个社会最终只能陷入无规则可依的混乱状态。
尽管我们不希望看到阿里巴巴公司因申请在后而不得不验证和体会“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的道理和遗憾,但我们更不希望遵循游戏规则的正普公司成为所谓"实际情况"的牺牲品。
谁该拥有这个中文域名?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公司副总裁 金建杭
归阿里巴巴公司合理合法
“阿里巴巴alibaba”网站的建立源自于1998年底,尽管这从主体资格上来讲,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合法经营者的身份尚不具备。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以“alibaba”系列域名为指向的“阿里巴巴”网站的存在和相应的在先权利,阿里巴巴公司对“阿里巴巴alibaba”网站的各项权利是合法存续和承继的。
更何况,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应该是工商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时需要认定的问题,而与各实体法中的权利义务规定无涉,如果按正普公司的唯身份论,那么我国六百余万个人网站创立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维护。
正普公司想夺取,于理于法均不合
正普公司一再声称其为我国软件界的知名企业。对这一点,阿里巴巴公司也表示认同。作为软件界的知名企业的正普公司,从1993年成立至今一直使用"正普"作为其商号,并注册了名为"正普"的组合商标,又获得了"正普.中国"和"正普.公司"的中文域名。
因此,对“2688”原有的消费者和潜在消费群来说,“正普"两个字是他们识别其商品和服务的主要标识,也是其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所在。
1999年4月29日,正普公司注册了“2688”系列域名并设立网站,也正是为了作为对传统贸易方式补充的电子商务的方式销售其知名的正普软件。但在其销售同一产品时,正普公司却不以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中最显著、最独特、最具识别性的字符作为域名,吸引原有的和潜在消费者,却特意申请了一个与其所销售产品和主营业务标志完全不同的“2688”域名,再将之牵强联想为既非其企业名称或字号、又非其域名中文译音的“阿里巴巴”。而此时的“阿里巴巴alibaba”网站正以首创互联网产业的第四种模式而崭露头角。
虽然商标与中文域名在其识别性上有相通之处,但绝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正普公司可以凭借一纸尚未确定的商标来要求中文域名,那么中文域名就应由商标局来负责注册,这样还可以解决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下的同一已注册商标的中文域名权属问题,而这一结论显然是荒谬的。
北京正普企图借可能获得的商标权来扩张并侵夺第一次将“阿里巴巴alibaba"这一词语与互联网服务紧密地结合起来“alibaba”的合法权利,是于理不合,于法不容的。"名牌归根结底应该归创造出名牌,并使之具有无形资产价值的企业所有"。
必须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网络服务的消费者要想得到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只有通过网站名称和相应的域名路径,才能获得快速有效的识别和服务。因此,中文域名和网站名称作为网络服务名称,属于服务的一种标志,具有区别网络服务的来源与出处,表明服务质量和服务信誉的重要作用。至于企业名称,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份依次组成,其中字号亦是区别不同企业、不同服务提供主体的主要标志。
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注册2688的相关域名后,没有将其网站以“2688.com”的中文译音命名,即能够与其“2688.com”产生直接联想的“二六八八”,而是将其网站名称命名为与2688毫不相干,却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已成为知名服务的"阿里巴巴"网站相同的名称,并且在其销售的软件上使用了含有“欢迎访问阿里巴巴网站”字样的包装,足以使用户和消费者在访问正普公司设立的以“阿里巴巴”为网站名称的网站,或是购买标有“欢迎访问阿里巴巴网站”字样的正普软件时,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认。
“阿里巴巴alibaba”虽源自人名,但有关键一点不可否认或忽视,即“阿里巴巴alibaba”已成为阿里巴巴公司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并随阿里巴巴公司的声望而蜚声全球。换言之,普通消费者只会将“阿里巴巴”与阿里巴巴公司联系起来,而不会在“阿里巴巴alibaba”与正普公司间产生任何联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法绳”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因此,相信无论是司法或是行政部门都会对此作一个正确的判决和裁定。互联网业有且只有一个“阿里巴巴alibaba”,这不但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确立网络业知识产权规则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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