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嫂“艳阳天”案,嫂赔46万

〖2003-10-19 1:0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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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10月16日,备受关注的“艳阳天”商标侵权案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武汉艳阳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获赔46万元。

  因被告“武汉市艳阳天天天天艳阳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武汉市艳阳天旺角酒店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了两案。经过一天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享有“艳阳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文字及图形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在酒店的招牌、胸牌、餐巾纸套、筷套、水杯、碗等用品上使用原告的“艳阳天”文字及图形商标,构成侵权。

  法庭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拆除带有“艳阳天”文字字样的文字招牌,停止在其胸牌、餐具、餐巾纸套等用品上使用“艳阳天”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原告注册商标并予以销毁;被告公开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武汉市艳阳天天天天艳阳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被告武汉市艳阳天旺角酒店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9万元。
  
“艳阳天”案背景:

  武汉艳阳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成立,起初为家族企业,董事长为余震彦。2000年2月,该公司获准注册艳阳天文字及图形的组合商标。随着“艳阳天”在三镇餐饮业名气的壮大,余震彦的嫂子高伟明也于去年相继开办了武汉市艳阳天天天天艳阳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和武汉市艳阳天旺角酒店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
  今年6月24日,艳阳天商贸公司将武汉市艳阳天天天天艳阳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和武汉市艳阳天旺角酒店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诉至法院,称两被告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以“艳阳天”文字为其餐厅内外营业招牌,并将“艳阳天”文字及图形使用在其餐厅服务人员胸牌、餐具等物品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各赔偿50万元。同时,还向法院提出了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3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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