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塘”打赢商标官司获赔16万
〖2005-12-8 19:4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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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原告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发现上海多来咪茶楼(以下简称“多来咪”)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避风塘”商标,便将多来咪的两家连锁店分别告上了法院,要求两家连锁店停止侵权行为,分别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0万元,并在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多来咪的两家连锁店分别赔偿避风塘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和人民币4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原告避风塘诉称,原告1998年6月在上海市江宁路99号开设了第一家“避风塘茶楼”。由于原告独特的经营方式和经营风格,故开设后立即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追捧。原告为了扩大影响和知名度,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2001年7月和9月经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获得避风塘图形商标和避风塘文字商标专用权。被告多来咪在未获得原告商标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市余姚路和中兴路开设“避风塘”茶楼,同时在茶楼正门上大幅使用原告专用的“避风塘”图形及文字商标,并且在杯子、外卖卡片等上面都使用了原告的商标。两被告的这种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混淆误认,明显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多来咪余姚路店辩称,自己余姚路连锁店的店前招牌是避风塘原来的余姚分公司所遗留。
两被告共同辩称,原告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与两被告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服务项目。原告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并非第42类茶楼等服务项目。第42类核准注册的范围是为消费者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与第35类服务项目不相近似,因此不构成侵权。两被告使用的服务标识,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不相同,也不近似。故原告避风塘提出高额索赔缺乏依据。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将原告图形商标与两被告使用在招牌及广告卡片上的相应图案比较,两图案均由圆圈及两根斜形枝条组成,尽管颜色不完全相同,但均以绿色为基础,图形的构图也基本相同,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因此两被告使用圆圈中间有两根斜形枝条组成的图案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依照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而原告注册的避风塘文字商标,其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中的“饭店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等,与被告经营的项目“茶楼”在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原告诉两被告侵犯其避风塘文字注册商标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在赔偿金额确定方面,考虑到多来咪中兴路分公司于今年6月新成立,故法院对其侵权赔偿数额酌情确定。据此,市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陆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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