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商标侵权投诉不作为 工商局一审败诉
〖2005-12-9 0:1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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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绍兴康可胶囊有限公司状告杭州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杭州市工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对原告的申请做出书面答复。
绍兴康可胶囊有限公司是“康可”药品商标的所有人,他们发现近年来德国默克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康可”商标并在杭州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2005年3月1日,绍兴康可书面向杭州市工商局投诉,但被告未予答复。今年8月22日,绍兴康可状告杭州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直至原告起诉日止,被告既未作出决定,也未就原告的投诉予以答复。虽然被告辩称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并口头通知原告代理人等,但无足够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判决杭州市工商局一审败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记者 吴钊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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