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请老商标回新东家
〖2005-12-15 16:5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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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从近日召开的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标识使用与管理座谈会上获悉,兰州炼油化工总厂、兰州化学工业公司2005年5月12日整体合并为兰州石油化工公司后,积极迅速行动起来,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及时将原兰炼、兰化的注册商标转让至兰州石油化工公司名下。截至12月13日,原兰炼、兰化125件注册商标中,101件已及时进行了转让,国家商标局已受理,24件正在办理更名手续。
兰炼、兰化都是我国“一五”期间建成投产的156项重大工程企业。近50年来,以“出产品、出技术、出人才、出经验、出效益”分别赢得了“共和国炼油、化工摇篮”的美誉。兰州石油化工公司现有石油化工生产装置28套,可生产顺酐、柴油降凝剂等各类化工产品85种;还可生产2000至33000千瓦8个类别的烟气轮机和5大类11个系列的石油化工机械产品及6大类100多个品种的仪表产品。
兰州石油化工公司成立后,委托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查询,原兰州炼油化工总厂及其二级单位拥有注册商标103件,原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及其二级单位拥有注册商标22件。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可随时责令公司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续展时,因商标注册簿上登记的是原企业名称,合并后的公司将“无权”续展原企业商标,只能坐视其过期后被注销掉;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讲,在未经原企业许可的情况下,合并后的公司使用原企业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地工商局可以随时依据《商标法》第52条进行处罚。
兰州石油化工公司技术管理部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原有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保护非常必要,也非常紧迫,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兰州石油化工公司将无处“诉冤”。而一旦他人尤其是本公司的竞争对手,在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时,遇到公司在先商标的妨碍,他们会依据《商标法》第44条规定,要求撤销我们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届时如果我们出具的使用证据上显示的是合并后的企业名称,使用证据将被视为无效,商标局将依法撤销我们的商标,企业花费大量财力创立的品牌有可能会为他人“做嫁衣”,或让他人“搭便车”。
集团公司办公厅品牌办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集团公司统一标识和企业重组的不断深入,如何加强企业原有标识、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维权工作,成为我们各个企业必须面对和加紧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兰州石油化工公司意识到位、行动迅速,其中一些好的经验值得其他企事业单位学习推广。”(记者 王巧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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