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企又胜世界大牌

〖2005-12-21 13:43: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温州企业与世界大牌的商标角逐似乎从未间断,继赢了飞利浦、雀巢等公司后,这次温企在与“人头马”生产商埃·雷米马丹有限公司的商标纠纷中再次胜出。昨天(20日),温州路易诗兰服饰有限公司接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裁定书,称埃·雷米马丹提出的商标侵犯说法不成立,路易诗兰公司的“路易·诗兰louis long”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成立于1998年的温州路易诗兰公司,是集专业设计、生产、销售高档西服及配套服饰的大型服装企业。而埃·雷米马丹是法国历史悠久的酿酒公司,在国际上享有盛誉。2001年初,路易诗兰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路易·诗兰louis long”商标,类别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含啤酒),此前该公司已在多个类别中注册了该商标。数月后,当商标注册进入公告期时,埃·雷米马丹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路易·诗兰louis long”恶意模仿了自己旗下的商标“人头马路易十三”。 

    埃·雷米马丹称,该公司早在1997年就在中国第33类商品注册了“人头马路易十三LOUIS XⅢ DE REMY MARTIN”商标,该商标的主体部分“路易十三”为世界驰名商标。而“路易·诗兰”与该商标在读音和含义上近似,且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均为同一类别,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应该不予注册。 

    接到异议通知后,路易诗兰公司立即委托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积极答辩。该所法律事务部主任陈贺政表示,路易诗兰公司已在多个类别上拥有“路易·诗兰”商标专用权,且在国内已有一定知名度,不存在模仿。且争议双方的商标仅路易两字相同,读音含义则相去甚远,路易十三是人名,路易诗兰则没有什么特殊含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而国家商标局的裁定认为,“路易·诗兰”与“人头马路易十三”的汉字部分虽然均含有路易,但前者汉字部分构成除路易外还有诗兰,后者在路易前后还分别有人头马和十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和外观上有明显区别,虽然使用在同一类别上,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埃·雷米马丹提出的“恶意模仿”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记者施莹 胡婧薇)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