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老字号遇上知识产权新问题(图)

〖2005-12-24 11:5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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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本是同宗兄弟,在维权的道路上互不相让,甚至拨刀相向,“李连贵”商标纠纷波澜起伏——

  一提起“李连贵”,人们自然会想起李连贵熏肉大饼,然而这个中华老字号在三年前就遇上了知识产权新问题。围绕“李连贵”商标,四平“李连贵”欲以法定正宗的身份“招安”沈阳“李连贵”,两家为此对薄公堂,演绎了一场同宗兄弟不该发生的故事。三年后的今天,事情的发展又是如何,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就此走进“李连贵”,一探缘由。

    兄弟反目对薄公堂

  李连贵熏肉大饼始创于清光绪年间,距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四平“李连贵”、沈阳“李连贵”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本是同宗兄弟,目前,两家店也均有李连贵的传人供职。

  据了解,早在1984年,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就注册了李连贵牌熏肉大饼商标,1995年,又相继注册了李连贵牌服务商标。上世纪90年代,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维权、打假风暴,席卷四平,并向全国蔓延。据了解,当年仅在人口不足四十万的四平市就打掉了126家假冒李连贵招牌的“李鬼”,此举不仅有效地保护了“李连贵”这一老字号品牌,而且也净化了市场。

  2001年4月,四平“李连贵”挥师南下,一纸诉状将沈阳“李连贵”告上了法庭。四平“李连贵”称,沈阳“李连贵”未经允许,非法经营李连贵熏肉大饼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注册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24万元的经济损失。

  沈阳“李连贵”面对同宗兄弟的指控,愤慨地表示,自己只是使用了“李连贵”三字作为商号名称,并未使用“李连贵”商标的注册图形,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是沿袭祖上的招牌,并未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

  随后,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沈阳“李连贵”商标侵权事实成立,要求其停止使用″李连贵″牌服务商标,对四平李连贵提出的24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法院不予以支持。一审败诉的沈阳“李连贵”不服,随即上诉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李连贵服务商标属于公众熟知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事情到此并未平息,另一个重要人物李玉的出现使案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也掀起了一场更大的波澜。

  “我一要告四平李连贵侵犯了我祖先的名誉权;二要讨要对李连贵名称的继承权。”李连贵曾孙李玉异常愤慨,“四平李连贵注册商标时,未经过李氏后人的允许,属于恶意抢注商标!”2002年8月,李连贵商标之战的销烟还未完全散尽,李玉就公开声明:“我无条件支持并允许沈阳李连贵继续传播李连贵熏肉大饼技术,并使用我家前辈李连贵的名称从事商业活动。”

  据了解,李玉系李连贵第四代曾孙,曾联合李宝、李坚、李良三兄弟将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告上了法庭。四兄弟诉称,“李连贵熏肉大饼”的配方和制作工艺及产品名称已经具备了无形资产的条件,该无形资产是其先祖所创,其产权应依法由其兄弟继承。然而,被告却非法擅自去申请“李连贵风味熏肉及其制作方法”和“李连贵风味大饼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请求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该两项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于1998年2月6日做出一审判决,将专利申请权判归李玉四兄弟共同拥有。四平“李连贵”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吉林省高法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主发展创新品牌

  李连贵商标案的判决已经过去三年了,如今,当记者再次来到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时,发现这里的生意异常的红火,南来北往的客商纷纷在此驻足,品尝纯正的李连贵熏肉大饼。

  当记者试图询问商标官司的败诉对沈阳李连贵大饼的生意是否带来影响时,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总经理李富洲告诉记者,由于事实上店子从来没有使用过四平注册的李连贵商标图形,企业只是使用“李连贵”三字作为商号的名称,停止使用四平李连贵服务商标也就无从谈起了,该判决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况且,如果依据新的商标法中‘使用在先’的原则,我们甚至都不会输掉那场官司。”

  据了解,目前,沈阳“李连贵”已申请注册了“关中富贵”牌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沈阳李连贵餐饮中心终于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品牌。李富洲高兴地告诉记者,今后,他们将进一步将自己的品牌发扬光大,通过不断地净化市场,争取在全国每一个市区都拥有一家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铺。(记者 于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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