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升与恒生“转战”杭州
〖2003-10-31 14:2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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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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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因涉诉而在上市发行日前两天叫停的杭州恒生电子终于如愿以偿,因为,北京一中院传来消息称,北京恒升告杭州恒生侵犯商标权一案将移送杭州中院审理。
恒生电子是国内知名的金融软件开发商,2000年底改制变更为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今年4月23日,恒生电子公布招股说明书,称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将于4月28日发行1700万股A股,发行价15.53元,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4月25日,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称恒生电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次日,恒生电子发布了暂停发行的公告。这是国内首例因诉讼而暂停IPO的案件。
北京恒升在起诉书中称,被告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恒生”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销售电脑笔记本为主的“恒升”商标与销售金融、证券软件的“恒生”商号之间是否能划等号暂且不论,答辩期内,恒生电子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没有在该院辖区内实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恒生电子认为,无论被告的住所地,还是原告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均为浙江省杭州市。根据《民事诉讼法》、《商标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浙江省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北京恒升应到杭州去起诉。
为证明北京一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京恒升对恒生电子在其网站上使用“恒生”字样以及网站上所表明的北京分公司名称、地址的核实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申请法院对北京市华夏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公司使用恒生电子软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法院调查发现,北京恒升所指称的北京两处分公司,实为杭州恒生在北京设立的产品售后服务处。北京恒升提交了杭州恒生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恒生”字样的相关证据,但不能证明杭州恒生这一使用行为是在北京一中院辖区内实施。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裁定,将此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恒生电子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出有因。2001年,北京恒升曾以侵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告“北京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和“北京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1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恒升”胜诉。这应当是北京恒升选择在其已经打赢了两场商标权官司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杭州恒生的原因所在。但对后者来说,有前车之鉴,当然希望能够脱离北京一中院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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