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超市服务不受商标权保护

〖2005-12-29 0:2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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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尔尔
 


    日前,针对“在商标注册和管理中服务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并导致一些商标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的问题,国家商标局明确指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

  商标注册都是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只是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专用权,因此,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划分直接关系到商标的注册与保护。随着市场的不断细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常常会遇到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难以划分,从而导致商标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的情况。近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遇到难以认定的难题:商场、超市的服务是否属于第35类中的项目,是否应受到商标权的保护?

  在对四川省工商管理局的回复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出,“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服务是“商品的批发、零售”。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注释”,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对“商品的批发、零售”予以商标注册保护。据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实践中也没有接受过在“商品的批发、零售”上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记者魏振豪 通讯员彭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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