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wtp# 本月17日上午,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携旗下的五羊、新大洲、嘉陵3家中国公司,在北京二中院诉北京重庆力帆摩托车厂和力帆实业集团及北京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的业主曹某侵犯了本田“HONDA”的商标专用权,要求3被告共同赔偿2500余万元。
本田聘请的商标代理人说,2000年12月,他们在某商城购买了“力帆LF100-4”和“力帆LF110-B”摩托车各一辆,发票上盖的是北京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的印章。这两辆车正产自第二和第三被告,车上带有“HONGDA”标志,与本田著名的“HONDA”商标相比仅多了一个“G”,这种行为将误导消费者认为标有“HONGDA”的摩托车与本田有联系,侵犯了“HONDA”在中国的商标专用权。
庭审中,第二被告力帆摩托车厂未到庭,法院对其缺席审理。第一被告北京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的业主曹某和第三被告力帆实业集团的代理人主要对此案的程序部分发表答辩意见。他们提出两辆摩托车分别为两家独立法人的公司所生产,应为两个诉讼。此外,原告中本田旗下的三家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诉讼标的不同,不能成为此案的共同原告。据此,他们认为此案程序违法,拒绝质证和对实体部分做出答辩。
此后,审判长驳回了被告提出的异议,认为此案程序部分没有违法,两个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并宣布此案择日再进行法庭辩论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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