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状告吉利商标侵权案昨日宣判 丰田一审败诉
〖2003-11-26 17:3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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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状告吉利商标侵权案昨日宣判 丰田一审败诉
新浪网消息:
昨天,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一一驳回了丰田状告吉利的每项诉讼请求。“我已经知道这个结果了,我们认为判决是非常公正、公平和客观的。现在我们是大局已定、一锤定音,如果他们上诉的话,我们会等到两锤定音的!”身在杭州的吉利集团负责行政、法律等事务的副总裁陈文明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将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对,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
法院认为,吉利公司在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是对汽车发动机所具有的性能、来源进行说明,是向消费者介绍汽车产品配置的主要部件的技术、制造等来源情况。并未将“丰田”及“TOYOTA”文字作为汽车的商品标识予以使用,不属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后,本案案件受理费80360元由丰田负担。丰田代理律师史玉生表示:“对这个结果不满意,不排除上诉的可能,肯定会和当事人谈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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