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驳回“美国”商标

〖2003-11-30 23:3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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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公司要把“美国”当作自己产品注册商标的一部分,这种要求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一中院现已驳回其诉讼要求。
 
  1997年7月7日,满利洋行在外套等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AMERICANEXCHANGE”商标。商标局认为“AMERICAN”与美国国名近似,不能用做商标。同时,该商标另一部分“EXCHANGE”与伊克斯基国际开发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EXCHANGE”商标近似,故依法驳回其申请。满利洋行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02年12月23日以相同理由再次驳回满利洋行的注册申请。满利洋行还是不服,该洋行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的决定,并要求核准其注册申请商标。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满利洋行所申请商标“AMERICANEXCHANGE”中的“AMERICAN”含义与美国国名相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且满利洋行是以香港注册公司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其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使用“AMERICAN”字样,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产地发生误认。申请商标中“EXCHANGE”还与伊克斯基公司在先注册商标在字母组成、读音和含义方面均相同。因此,满利洋行申请注册的商标整体不具有显著性,一中院依法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驳回了满利洋行要求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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