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wtp# 自从科龙公司的www.kelon.com.cn域名案、宜家公司的www.ikea.com.cn域名案、金智塔公司的www.gameicq.com等域名案被媒体轮番炒作后,公众一提到域名纠纷就会想到恶意抢注、实力强大的拥有商标的大公司、倒霉的域名注册人。而法律界也对域名和商标的冲突问题极为钟情,论述颇多。然而,作为域名经济主体中最大的群体,域名注册人(在中国就有几十万,且还在以每年数十万的速度增长)的利益保护无疑是极其重要的,可又是被长期忽视的。笔者作为专注于域名事务的法律工作者,有必要问一句,谁来保护域名注
册人的合法权益?
域名注册人索赔近500万
据《扬子晚报》近日报道,泰州某公司因域名注册商A将其注册的www.HTMR.com域名丢失,而将该域名注册商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索赔498万元,索赔额创类似案例之冠。这昭示着中国域名注册人法律意识的觉醒,他们已经开始自觉地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网络权益。
域名注册纠纷何时了
事实上,泰州的案例已经是公开报道的第3起域名注册纠纷了。据《生活报》报道,去年3月,黑龙江省某公司也因域名丢失而将域名注册商B告到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要求赔偿名誉和经济损失100万元。
另据《齐鲁晚报》报道,去年4月,山东某省上市公司因域名注册商C将其注册的含有其商号的域名丢失和拒绝将域名所有人变更为该公司而愤然向媒体讨说法。
而笔者协助和解的不便公开的类似纠纷也有数起了,至于咨询的就更多了。
随着网络经济,特别是域名经济理念的深入,各类新型域名的引入,域名注册市场将持续火爆,而类似的域名注册纠纷还会继续增多。
域名注册纠纷因何来
域名按其级别,可分为以“.cn”等为后缀的国内顶级域名和“.com”等为后缀的国际顶级域名;由于我国的“.cn”域名采取较为严格完善的注册政策,相关域名注册纠纷极少,本文重点讨论国际顶级域名注册纠纷。
国际顶级域名由ICANN授权全球几十家公司为一级域名注册商来提供注册服务,其他公司甚至个人均为这些一级注册商的代理商或代理商的N级代理商。由于各注册商的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水平的差异,其所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的水平也参差不齐,这就是造成域名注册纠纷的根本原因。
从目前情况看,域名注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域名丢失和拒绝过户两种。域名丢失就是域名注册人与注册商签订了书面或在线合同,注册人按约支付了注册费,注册商出据了发票,注册人起初查询域名注册信息库WHOIS,显示域名注册成功,而后又查询发现自己的域名被他人注册的情况。出现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注册商未能及时将有关注册信息传达到由美国NSI公司管理的域名信息总库WHOIS,或者未及时付款。去年以来,域名丢失占域名纠纷的主要部分。泰州的案子即属此类。另一种域名丢失则是注册商未能及时续费造成已经注册的域名丢失。
拒绝过户则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历史渊源。在1999年以前,由于大多数中国企业对域名的经济价值一无所知,国内域名注册商的业务推广极为艰辛。当时的注册商有时采取先行注册的方式,就是以自己的名义将潜在客户(主要是国内大企业)最有可能注册的域名先注册下来,再向客户推销。当客户支付注册费后,再将该域名过户给客户。这种做法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中国获得更多的域名资源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确有极个别的注册商在向客户收取了高昂的注册费后,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已属客户的域名过户给客户。虽然拒绝过户是极少见的,但其情节可以说是有些恶劣了。上面提到的山东的域名纠纷就属此列。开始那个注册商不仅不改正,还宣称自己是保卫中国的“数字疆土”;其工作人员还向进行报道的记者发送了措辞强硬的《律师函》,要求维护其名誉权。笔者专门就此为该上市公司和该记者提供了法律服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一个域名已经于今年过户到该上市公司,而另一域名则十分遗憾地还在他人名下。
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定位
探讨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定位,有必要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域名注册纠纷可以定义为域名注册人或申请人与域名注册商因域名注册活动而发生的纠纷。域名注册人或申请人(以下简称为域名注册人)为注册域名的组织或个人;域名注册商为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赢利性组织,但不包括非赢利性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如国际域名管理机构ICANN和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等);域名注册活动为域名注册人支付注册费,域名注册商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商事行为;域名注册人和域名注册商构成有关域名注册的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受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域名注册人应当提供其欲注册的且未被他人注册的域名的具体名字,并提供详细准确的域名注册人信息(包括所有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和财务联系人等的名称与具体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同时还应支付相应的注册费。域名注册商则应当及时将注册人的信息发送到NSI的域名注册总库WHOIS,并对NSI及时付款以保证域名可以有效注册成功;同时还应向注册人寄送发票,并提供相关域名技术支持。
域名注册人有那些权利
虽然域名原来只是表征登录到互联网的用户主机所在位置的一组字母数字串,如www.abcde.com等,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但随着网络经济向传统经济的全面冲击,域名本身的经济价值日见彰显,并在法律上形成无形财产权或智力成果权。这一民事权利理所当然地受到民法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说,域名只要是合法取得且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即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说,域名注册人对其拥有的域名可依法进行持有、建立并经营相关网站或网页、获取经济利益、放弃、闲置、捐赠、转让、许可、合作等活动。任何非法干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有权获得行政、司法救济。
域名注册商该不该赔
一般而言,域名注册商都会提供在线的《域名注册协议》或《域名服务协议》,注册人只有点击“我同意”或“我接受”才可能注册域名。在此类协议中,域名注册商往往罗列了大量“免责条款”(包括域名丢失)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域名注册商往往会依据该协议而拒绝注册人的索赔请求。那么,这种协议是否完全合法呢?这就涉及到“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现代社会,特别是网络时代很常见的合同形式。每个网民都会在获得ICP的免费电子邮箱时碰到这类合同。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常常在条款中过多保护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了接受方的利益,各国的《合同法》大多采取了对提供方极为严格的法律约束取向。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合同具有本法第52条(主要指非法和恶意的情况)和第53条(主要指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这一规定,注册商提供的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就为注册商因域名丢失而产生的赔偿问题扫清了第一个法律障碍。而注册商丢失域名显然构成对双方域名注册协议的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域名注册商该怎么赔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出现域名丢失现象时,由于域名注册的排他性,继续履行注册合同已经不可能。域名注册人可以首先要求注册商采取补救措施,即将丢失的域名从现在的注册人手中买回,并将所有的注册信息变更为注册人的。当域名的现注册人不愿出让该域名时,注册人可以要求注册商赔偿损失。这里又涉及到域名评估问题。尽管现在尚未出台有关域名资产评估的业务标准和现实案例,但域名所具有的同商标相类似的无形资产的属性已成为各方共识。虽然一些评估方法在域名方面很难应用,但现行市价法无疑是可资借鉴的,毕竟市场是公正的。受诉法院可以参照与涉案域名最相类似的域名的成交价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仍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就是说,当注册人在发现域名丢失前,以该域名作为合作条件与第三方合作,或者对该域名进行了商业宣传的,则注册商还应赔偿注册人因域名丢失而造成的经济和商誉损失,包括预期利益。这也是上文提到的泰州的域名纠纷中近500万索赔额的法律依据。
有的注册商在其《域名注册协议》中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由于它同样属于格式条款,其合法性同样需要质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注册人可以提出高于《域名注册协议》所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的赔偿要求,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势秉公裁断。事实上,在笔者掌握的以和解方式解决的域名注册纠纷案件中,注册商最后的赔偿额都突破了注册商自己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至于拒绝过户问题,法院只需判定注册商继续履行协议,将涉案域名过户到注册人处即可。当然,如果注册人还有其他损失的,注册商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出现纠纷的域名相对于整个域名注册总量而言是小概率事件,可能只有千分之一的概率,但对于具体的域名注册人而言却是百分之百的损失。充分尊重在域名注册过程中处于弱者地位域名注册人合法权益应当成为整个域名界的共识。同时,域名纠纷的妥善解决,可以极大促进域名注册商不断改进服务水平,提高其在国内域名注册市场的占有率,甚至成为全球域名注册市场的有力竞争者,进而推动中国域名经济的持续健康繁荣。这也正是我们讨论域名注册纠纷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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