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鳄鱼”相斗 索赔1美元
〖2003-12-9 14:5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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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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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消息:
新加坡“鳄鱼”和法国“鳄鱼”之间在北京的两起案件尚未了结,12月8日,他们又在市二中院对簿公堂。与之前不同的是,新加坡“鳄鱼”成了此案的原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对方索赔1美元。
原来,陈贤进作为新加坡“鳄鱼”的创始人,1947年底创作完成了由其本人的手写艺术体英文单词“Crocodile”和一条鳄鱼图案构成的“鳄鱼”商标标识。但之后新加坡“鳄鱼”发现对方以完全相同的“Crocodile”鳄鱼图文标识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类洗衣剂、香皂等商品的注册商标,而且在《商标公告》上进行了公告,由此成讼。
昨天的庭审是本案第一次开庭。新加坡“鳄鱼”(以下简称“新”)首先向法庭阐明自己对系争标识具有合法的著作权。但是法国“鳄鱼”(以下简称“法”)却反称对方抄袭在先。
法:陈贤进先生上世纪40年代移居越南,1947年完成创作。此时法国鳄鱼“ACOSTE”在当地已有广泛的影响力。由于两品牌标识相似,完全有可能是陈抄袭在先。
新:被告指出当时“LACOSTE”在越南非常流行,有否证据支持。
法:当时有法国运动员来越南西贡体育中心进行网球巡回表演,当时身穿的就是“LACOSTE”品牌的服装。当时表演一结束,很多网球爱好者都抢着上来摸一摸运动员衣服上的那只“鳄鱼”,可见当时“LACOSTE”很受大众欢迎。
新:这恰恰表明当时陈贤进先生不可能熟悉“LACOSTE”的标识。这些都是网球爱好者,不是大众,不能就此推断当时“LACOSTE”已经很流行。所以陈先生抄袭之说难以成立。
在辩论阶段,双方又针对系争标识法国“鳄鱼”从何而来,被告为何要注册这一标识发表了各自看法。
新:既然法国“鳄鱼”认为系争标识不是抄袭之作,那么请问这个标识你们从何而来?
法:委托人并没有提供给我们这方面材料,因此不清楚。
新:被告注册这一商标目的何在?
法:这属于防御性注册。这很普遍,商家自己会把和自己商标相近的标识加以注册,防止他人侵权。
新:防御性注册也是有条件的,不能拿别人受法律保护的标识来防御。其实被告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商业利益。
庭审最后,新加坡“鳄鱼”表示只象征性的索赔1美元,而被告方则希望法庭可以驳回原告所有诉请。
专家观点
杰豪律师事务所杨永涛律师认为,此案有两个焦点。一是根据中国法律或者有关公约,陈贤进是不是创作者以及这一作品与系争标识是何关系。其二就是原告指控的被告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公告行为是否侵权。他认为,要构成著作权侵犯,必须是对方复制了相同的图案或使用相似的图案,并在商业经营行为中获得盈利。另外要考虑的是,公众和同行业对图文标识的一般识别力。如果这种识别力对公众产生误导、误购性质,则侵权行为就存在。
数十年来两家恩怨不断
上世纪60年代,法国和新加坡两条“鳄鱼”在日本厮咬了一架。新加坡鳄鱼先在日本注册,法国鳄鱼后来进入日本申请注册商标时,新加坡鳄鱼认为法国鳄鱼商标和自己商标近似,易混淆,向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后新加坡鳄鱼主动让步,握手言和。
2000年5月11日,法国鳄鱼在北京高院起诉新加坡鳄鱼侵犯鳄鱼注册商标专用,至今未果。
2002年3月18日,新加坡鳄鱼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法国鳄鱼侵犯著作权,后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
今年10月,法鳄鱼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新加坡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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