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京都薇薇被判赔偿50万

〖2003-12-10 11:4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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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下称沈阳薇薇)诉北京的京都薇薇美容技术开发公司(下称京都薇薇)商标侵权案曾经在国内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在诉状中,“沈阳薇薇”向“京都薇薇”提出500万人民币的索赔。这场官司也堪称是沈阳市最大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12月9日获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京都薇薇”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沈阳薇薇”损失50万元。

  背黑锅:“沈阳薇薇”向“京都薇薇”索赔500万

  “沈阳薇薇”成立于1989年10月,1996年取得了国家商标局核准的“薇薇”文字与图形(W变形标识)组合商标。然而1998年,就在企业发展得如日中天的时候,“沈阳薇薇”的一些客户及代理商纷纷反馈说,薇薇美容院使用的化妆品是不合格产品,退掉了代理服务。“沈阳薇薇”调查发现,1998年开始,“京都薇薇”在沈阳开设了两家挂着“薇薇”名号的分店,并在当地及沈阳的一些媒体上利用“薇薇”及W的变形标识进行宣传,而“京都薇薇”曾因非法经营行为被媒体曝光过,不明就里的顾客才误认为“沈阳薇薇”就是“京都薇薇”。它在2001年才注册自己的商标,而且商标的文字是“京都薇薇”。由此,“沈阳薇薇”认为“京都薇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于是告上法庭,要求“京都薇薇”赔偿损失共计500万元。

  对簿公堂:两个“薇薇”谁美到最后?

  “京都薇薇”曾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过一番周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沈阳中法有管辖权。今年9月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沈阳薇薇”当庭出示了执法部门查处“京都薇薇”的相关文件及“京都薇薇”在北京媒体上所做的宣传广告、“沈阳薇薇”多年来获得的荣誉等证明。

  在庭上,“京都薇薇”辨称:自己合法拥有“京都薇薇”的商标,它与“沈阳薇薇”的商标在创意、内涵和结构上完全不同,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而且,“京都薇薇”还称自己从未在沈阳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侵权行为”是另有其人所为。

  一审宣判:“京都薇薇”构成侵权

  12月4日,沈阳市中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京都薇薇”在使用商标时突出“薇薇”二字,并且其中的“薇薇”与“沈阳薇薇”的注册商标字音、字意完全相同,字型相近,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构成了对“沈阳薇薇”注册商标的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京都薇薇”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沈阳薇薇”损失50万元。至于驰名商标问题,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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