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跋涉 “红河”商标贵州安家

〖2003-12-16 3:2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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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书,结束了历时近两年的关于“红河”系列注册商标的诉讼,茅台集团红河酒业有限公司才踏踏实实地将酒、米酒、果酒、葡萄酒、酒精饮料的注册商标“红河”揽入“怀”中……

  这场一度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的“红河”系列注册商标之争源于2001年。

  商标争夺风波乍起

  2001年,茅台集团与红河酒业签订了“红河”第33类商标使用合同,商定“红河”商标用于茅台集团精心打造的功能型健康白酒。此前,红河酒业已于2000年1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红河”酒商标。因为红河酒业位于红军长征经过的赤水河畔,当地人民又把赤水河称为“红军河”、“红河”,茅台集团借此推出了“红河酒”。

  去年9月,“红河酒”销售总部与俄罗斯、蒙古等国签订了1400万元的出口合同,成为中国同类产品中惟一向俄罗斯、蒙古等国出口白酒的合作企业,成为“国际精品批发中心”批发体系中的成员单位。

  不料,2001年8月13日,云南某企业却以“红河”商标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为由,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第32类、第33类等“红河”注册商标。

  一场商品注册商标大战由此拉开帷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7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两地企业针锋相对

  云南某企业在诉讼中提出:“红河”分别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和红河县这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而且“红河”商标中并没有附图形明确表示河流或者其他事物,因此,“红河”地名在“红河”商标中不存在其他含义。据此,“红河”商标不仅违反了198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等问题的复函”中的有关规定,而且还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应予撤销。

  该企业还提出:根据国家轻工业局《葡萄酒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葡萄酒生产企业可在标签标识上标注葡萄原料的原产地,因而他们曾多次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拟申请注册“红河”、“红河红”作为葡萄酒商品商标,但均因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近似而未被许可,故他们有理由视“红河”商标为注册不当商标……

  面对云南这家知名的“进攻”,贵州茅台集团红河酒业等“红河”注册商标权人迅速回应。

  第33类“红河”注册商标权人答辩认为:红河酒业取赤水河(又称红河)这条有历史意义的河名为商标,其含义远超过作为行政区划地名的“红河”含义。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红河酒业的“红河”商标即具有其他含义,应予维持注册。经查,已在商标局注册或通过初步审定的“红河”商标多达100余件,可见商标局在审查中并未将“红河”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看待。红河酒业“红河”商标与云南的红河地区在市场上不会产生混淆。云南某企业称多次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红河”商标未被受理,该企业本可委托其他代理组织或直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可是该企业自己放弃了申请注册的权利和机会,不能以此作为红河酒业注册不当的理由。

  “红河”商标终有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红河酒业于1999年8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红河”商标,并于200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于酒、米酒、果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商品。

  红河县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为河流名称,源出中国云南省西部,在中国境内名元江,经河口以南进入越南,称红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红河”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红河”按其字面含义和构词习惯已经能够理解为是一条河流的名称,且“红河”确为自然地理中已存在的河流名称,具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鉴于无证据表明“红河”已成为果酒、葡萄酒等商品的地理标志,“红河”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发生误认。

  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第16条、第41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2年9月12日作出裁定:云南某企业对红河酒业注册的“红河”商标所提撤销理由不成立,该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之后,云南某企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该企业随后又依照有关程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历时近两年的“红河”系列注册商标大战终于画上了句号,贵州茅台集团红河酒业等注册的“红河”系列商标得以维持。

  至此,全国43类“红河”系列商品注册商标终于各自有了归属: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商品注册商标“落户”山东济南;第33类酒、米酒、果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商品注册商标“流入”贵州茅台集团红河酒业;第34类卷烟等商品注册商标“花落”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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