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执,22万赔款终到皇城老妈手

〖2003-12-16 10:4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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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十大焦点案件之一的“皇城老妈”诉“皇蓉老妈”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被称为“最昂贵的重名”案件。法院判令“皇蓉老妈”赔偿“皇城老妈”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然而,判决是作出了,当事人却并未执行。三个月后,“皇城老妈”向一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官的积极工作,近日,终于讨回了22万余元的赔款及利息。感激之余,“皇城老妈”向法院执行庭及执行法官赠送了锦旗。 

    被告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于2001年成立后,在其店面外悬挂的大型广告灯箱上突出使用了与原告“皇城老妈”(美术字体)注册商标字体相同的“皇蓉老妈”字号,并在其店内使用的与原告风格相似的宣传手册、手提袋及介绍卡片上使用了相同的广告语“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有空来老妈坐坐,是缘份……”、“有空来皇蓉老妈坐坐,是缘份……”等。原告发现被告的这一行为后,于2002年6月分别以侵犯著作权及侵犯商标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广告用语及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皇蓉老妈”字号从事经营活动,会使消费者对原被告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并构成了对原告合法享有的著作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
 
    然而,判决作出后的半年内,被告皇蓉老妈又开两分店,原告却一直找不到皇蓉老妈的老板,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抱着一线希望,皇城老妈又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中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去被执行人处观察、了解,找被执行人谈话,法官的敬业精神和真诚的态度感动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将判决书中认定的赔偿金、诉讼费及部分利息共计人民币222490元交付给法院代为转交;书面致歉函也由法官转交申请人;同时停止使用“皇蓉老妈”标识,停止将“皇蓉老妈”美术字体用于牌匾及广告宣传品,停止使用“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等广告用语,并将其库存的侵权广告宣传品销毁。 

    2003年12月9日,“皇城老妈”代理人来到一中院,接过法官递给的支票,高兴地说“我很满意法院的判决,更满意法院的执行!”为表感谢,原告委托代理人将“清正廉明 执法如山”、“执法如山 雷厉风行”的两面锦旗送给法院及执行法官李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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