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现代城”侵权了吗?
〖2003-12-19 11:0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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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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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消息:
最近,京城的各大媒体报道了关于案名之争的现象和一些开发商的看法,各家众说纷纭,终无定论,其中争议最大的要属现代与后现代之争,而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后现代城的案名。
后现代城是否真的有抄袭之嫌?现代城是否因自己的先行就可以以原告自居了呢?笔者就商标的侵权问题走访了专业人士。
专家指出,大致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评判商标是否侵权:
1、自己的商标中使用有他人商标的文字或图形,该文字或图形是否足以标识、区别商品来源。
以后现代城为例,其在案名中确实使用了现代城的文字,但使用者(后现代城)在所有的印刷、宣传中已明显地将项目的开发者(商品来源)明示出来,并无使用现代城的开发商名称,商标的主观意图不是通过该文字和图形来混淆商品,那么这种使用就不能算作侵犯商标权,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2、使用有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时,是否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性质不同。
为了说明本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数量及其他特点,商家可能会使用他人商标,但如果商家在此商标前加注关于产品本身的性能、特点等说明性词语与介绍,就可以将混淆的可能性大大减小。后现代城在其商标宣传中一直使用“60万平方米美国后街生活”的产品定位说明,与现代城的SOHO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与产品。
3、商标中使用有他人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是否刻意强调该文字或图形的显著性。
如果使用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置于自己商品的显著位置,甚至放大字体,加以亮色,进行艺术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而将其他的说明性词语和自己的商标置于不明显之处,那么很容易推断使用人有搭便车的主观意图,并在客观上很容易让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应当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而后现代城的商标文字无论从中英文字体还是颜色等要素上与现代城是绝对的不同,更没有去强调他人名称的任何做法。
4、使用他人商标同时也标有属于自己的商标,是否误导客户对产品的认知。
如果使用人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商品的说明的同时,也标有自己的商标,那么可以推断使用人更多地是将其作为商品说明来使用,缺乏或者没有不正当竞争或搭便车的企图,而且一般这种使用不会导致对商品来源的误认,那么这应当算作合理使用。比如联想电脑在标注“IntelInside”的商标以强调其CPU的优质的同时,又标注了自己的商标“Legend”,应当属于合理使用,反之,使用者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就比较明显了。反观后现代城的广告宣传中标有现代城文字的图形与文案中,均是以其来说明自己的准确位置,完全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5、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润下降、声誉受损。
客观后果判断也是商标合理使用的重要标准。如果原告在其商标被被告使用后,名誉受损,经营业绩明显下降,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这种后果与被告的使用之间有直接联系,那么可以断定,是被告的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进而破坏了原告的正常商业活动,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被排除在商标的合理使用之外,而后现代城自身的知名度也很大,并未给现代城造成利润下降与声誉受损。
通过上述分析,关于后现代城对现代城的案名之争有了基本清晰的结果。同时,一些专业人士指出,从中国的商标法来看“城”作为房地产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可进行注册,而“现代”与“后现代”属于社会大众广泛使用的通用词汇更不可得到注册许可,这也就意味着后现代城与现代城都不会拥有正式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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