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商标侵权案宣判
〖2002-7-13 17:4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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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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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网有关消息,“LG”商标侵权案是国内公司诉国外公司诉讼标的额最高的(1亿元)商标侵权案,昨天北京市高级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市蓝光电梯公司诉被告韩国LG产电株式会社、韩国LG电子株式会社1亿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蓝光公司的注册商标中包含汉字“蓝光”二字的汉语拼音LANG和GUANG的开头字母“L”和“G”,LG电子株式会社所有、LG产电株式会社使用的“LG及图”商标的图形和文字中,其文字部分包含英文字母“L’和“G”,二者商标无论从图形部分、文字和读音都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再者,本案中涉及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电梯,而不是普通的日用品,其商品的消费者在对其施以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造成误认。此外,蓝光公司所有的“LG加图形”注册商标与LG电子株式会社所有、LG产电株式会社使用的“LG及图”商标,在电梯这种商品上,在客观上没有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可能。
审判结束后,原告诉讼代理人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至于是否再提起上诉,其代理人表示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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