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脸”图形不能用作商标 奔驰厂商输官司
〖2003-12-19 12:5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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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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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汽车生产厂商德国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简称戴公司)因不服自己的四种新图形商标注册被驳回,将国家商评委告上法庭。12月18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行政案件作出了宣判,依法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戴公司于2000年10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因其申请商标为汽车散热器罩(俗称前脸)的通用图形,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同年12月商标局予以驳回。戴公司不服,于2000年12月26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03年7月9日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是由横竖相间的线条组成的图形商标,该图形与汽车 "前脸"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评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实际需要,采取的评审程序并无不妥。故此,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商评委复审决定的判决。
商评委代表没有到庭;原告代理人听完宣判,表示是否上诉要待回去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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