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康”商标不属汝阳 伊川杜康告赢商评委

〖2003-12-19 13:0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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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称自己是正宗"杜康",一个称自己有合同可以"长期使用";河南洛阳的伊川、汝阳两杜康酒厂为了"杜康"商标的使用、注册而对簿公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因为批准汝阳杜康注册了三个与"杜康"密切联系的商标而成了被告。1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此做出了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决定。 

    历史原因 两酒厂共用"杜康"商标 

   伊川县、汝阳县同属河南洛阳,70年代初两县均建了酒厂生产"杜康酒"。 1981年2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杜康"的商标注册问题作出决定:"由伊川杜康酒厂申请注册,使用杜康牌商标";同年10月29日,省政府又作出"同一商标,两家共同使用"的决定,为了便于区别两厂的产品,两厂分别注明伊川、汝阳字样。1981年12月15日,商标局向伊川酒厂颁发了注册号为152368号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杜康",核定使用商品为"酒"。 

    1983年7月18日,两酒厂签订"杜康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在伊川酒厂注册'杜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汝阳酒厂同时同期使用。两厂在各自产品贴花的'杜康'注册商标下面分别注明'伊川'、'汝阳'字样以示区别。汝阳酒厂使用该商标的范围限于目前已经正式出厂的各个酒品,以后新增加的酒品需要使用该商标时,须经地区有关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使用,品种装璜一式三份送交甲方备案。" 

    好景不长 汝阳注册新商标惹纠纷 

    1989年8月28日,汝阳酒厂申请注册"杜康泉及图"、"杜康河及图"、"杜康村及图"商标。1990年8月30日,商标局作出初步审定公告。虽然伊川杜康酒厂提出异议,商标局仍对这三个商标仍予以核准注册。伊川杜康酒厂不服,于1995年8月7日申请商评委复审。但是就在商评委审理期间,经商标局核准,伊川杜康酒厂于2002年8月23日将"杜康"商标转让给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并于同年8月29日宣告破产。于是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参与进这场错综复杂的纠纷。商评委于2003年7月23日依据现行《商标法》驳回了伊川杜康酒业的异议,批准汝阳杜康三个新商标的注册。
 
    互不相让 两杜康法庭"舌战" 

    伊川杜康酒业眼见商评委坚持给汝阳酒厂注册商标,遂将商评委告上法庭。汝阳杜康(集团总公司)、杜康酒厂(以下简称汝阳杜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伊川杜康公司诉称,虽然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造成了"杜康"注册商标的共用局面,但自己作为"杜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汝阳酒厂只是被许可使用。但汝阳酒厂作为被许可使用者,采用覆盖被许可使用商标的方式,构成与所使用商标的近似商标申请注册是违法的。商评委审议的客体错误,没有证据支持,且进一步加剧了围绕"杜康"注册商标注册的混乱局面,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商评委则称自己的裁定审查客体正确,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长期共同使用,没有证据证明曾经给市场造成混淆,请求法院维持裁定。
 
    汝阳杜康酒厂则称,"杜康"注册商标不同于一般商标,有其复杂的历史背景;自己对"杜康"注册商标拥有无条件及无期限的使用权,是"杜康"注册商标无可争议的共用权人之一。因此申请注册新商标合理合法。 

    法院判决 杜康商标应属伊川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之间虽然其图形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但整体上已构成近似。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难以准确区分,足以造成混淆。伊川杜康酒厂在1981年已经合法获得"杜康"商标注册后,其商标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根据行政决定,汝阳酒厂依据"杜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了无偿使用权,但是其在使用该注册商标期间,用与"杜康"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构成近似商标,在同类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商标局认为"杜康泉及图"等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作出初步公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予撤销;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对原告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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