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鸟之战判落 九头鹰被“灭”又赔25万

〖2003-12-19 16:1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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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上九头鸟,地上湖北佬”,以经营湖北菜闻名的北京市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九头鸟)状告北京市九头鹰地坛酒家有限公司(简称九头鹰)不正当竞争并索赔100万的民事案件19日一审落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九头鹰公司停止使用"九头鹰"餐饮服务名称;赔偿九头鸟经济损失25万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513元。
 
    九头鸟酒家本是周铁马与妻子1995年在北京创办的湖北菜餐馆。后来因为家庭矛盾,一家人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将“九头鸟”名称的使用权和商标专有权归属于妻子和两个女儿。1999年,家庭矛盾再次升级,周铁马离开九头鸟另立门户,但仍沿用九头鸟名称。2002年4月,周铁马将店铺名变更为“九头鹰”。在经营活动中,九头鹰使用了与九头鸟服务相似的户外广告、装饰、装修、菜谱、菜肴、火柴盒、纸巾袋等。九头鸟认为,这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九头鸟"和"九头鹰"所提供的服务的混淆,导致消费者产生对九头鸟的误解。九头鸟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九头鹰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九头鹰对自己“抄袭”九头鸟并不否认。但九头鹰辩称,九头鸟今天的格局,是周铁马夫妇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形成的。自己对“九头鸟”服务名称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妻子和女儿只拥有九头鸟的商标权和名称使用权,自己对此已经规避,根本不存在侵权之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九头鸟”服务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归属于原告九头鸟公司,并成为九头鸟餐饮服务所特有的名称。九头鹰对“九头鸟”服务名称已不享有任何权利。其次,九头鸟是知名品牌,消费者提到,“九头鸟”就会想到原告所经营的特色湖北菜。九头鹰公司作为同样经营湖北菜的餐饮服务者,虽与“九头鸟”历史上有过特定联系,但由于其已对,“九头鸟”服务名称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服务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服务名称。最后,九头鹰与九头鸟为同业竞争者,其使用“九头鹰”名称,并以“天上九头鹰,地上湖北人,创业十五载,小鸟变成鹰”对外进行宣称,其搭载“九头鸟”知名服务的主观意图明显,易使相关消费者对产生误认而从中获利。九头鹰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九头鹰的代理人表示,是否上诉要与当事人商量后再作决定。九头鸟代理人则对法院作出的"九头鹰户外广告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有意见,表示要看九头鹰是否上诉再决定自己是否坚持此项权利。
 
    相关资料: 

    1995年2月7日,北京市九头鸟酒家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周惺灏(周铁马之姐) 
    1997年5月14日,北京市九头鸟酒家申请注册了由文字“九头鸟”及图形组成的商标,现该商标注册人为九头鸟管理公司。 
    1997年6月27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红。 
    1998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铁马。 
    1998年5月21日,周铁马、芦细娥、周红、芦迅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九头鸟”名称的使用权、注册商标专有权作价二百万元归属于芦细娥、周红和芦迅所有;周铁马分得的武汉华师分店、北京友谊老店、燕莎分店三店可于现店址拆迁前暂时使用,“九头鸟”名称,以后再开的酒店不得使用,“九头鸟”名称。 
    1999年5月10日,九头鸟管理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芦细娥。 
    1999年9月29日,九头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红。 
    1999年12月13日,周铁马、芦细娥、周红、芦迅签订《协议书》,约定共同成立九头鸟管理公司,对九头鸟酒家店铺进行统一管理 2001年11月,周红母女给周铁马的几家店发函,要求其停止使用九头鸟商标。2002年4月,周铁马的店改名为九头鹰。   
    2002年10月26日,九头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芦细娥,现股东为芦细娥、周红和芦迅(周铁马与芦细娥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两个女儿,为周红和芦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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