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火腿”之争“战火”烧到上海
〖2003-12-21 2:2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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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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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消息:
“金华火腿”名分之争已延续近二十年。近日,“战火”又蔓延到上海。记者获悉,浙江省食品公司已向市二中院起诉,指控上海泰康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火腿,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负担相关调查费用和律师费等。
浙江省食品公司向法院诉称,今年7月,该公司发现上海泰康食品有限公司门店销售的火腿,使用了“金华火腿”这一注册商标。该火腿的生产单位是浙江金华永康四路火腿一厂。浙江省食品公司认为,自己是“金华火腿”注册商标持有人,未经其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使用这一商标。该公司从未许可金华永康四路火腿一厂使用“金华火腿”商标。泰康食品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构成侵权。
记者昨天下午与泰康食品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有关接待人员表示:既然双方已经上法庭,是非曲直法庭上见。
新闻背景:
“金华火腿”纠纷由来
1979年,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取得“金华火腿”商标。1983年,浙江省食品公司以“三统一”(即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行政关系为由,将“金华”火腿商标无偿转移到自己名下。金华的厂家要生产“金华”火腿,必须与该公司签订《金华火腿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偿使用品牌。金华市众多火腿生产企业感到不公,围绕“金华火腿”这一品牌的使用,双方争论不断。
为保护金华火腿这一传统名特优产品,去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宣布,对以原金华府辖区为准的现15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的“金华火腿”,实施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原产地域产品可以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这意味着,“金华火腿”是经该局批准的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同样受法律保护。
这边,“金华火腿”商标持有人浙江食品公司坚持认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那边,金华市及周边地区众多火腿生产商扛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大旗,试图绕开浙江食品公司,公开使用“金华火腿”标志。今年以来,双方矛盾升级。浙江食品公司频频出击“维权”,向杭州、南京等地工商行政机关举报,查封“侵权”火腿。而此次浙江食品公司向上海二中院起诉泰康食品公司,估计也是其“维权”行动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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