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wtp#《智囊财经报道》:
入世后,中外知识产权纠纷风波不断。在美国当地时间2003年1月22日,被称为“霸中之霸”的思科针对“华为软件和专利侵权”向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此后不久,原于2002年年底悄然用一纸诉状将吉利告上法庭的日本丰田终于向媒体证实:“吉利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至此,无论是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还是传统工业领域以及跨国公司均已经亮出针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护法运动”战旗。更值得注意的是,它们大都选择中国民营企业率先“开刀”,这难道是一种巧合吗?
民营企业面临知识产权诉讼危机
“丰田诉吉利、思科诉华为案”实际上反映了跨国公司在通过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的方式向中国企业挑战。这两家企业都是民营企业,是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力量,这两个案件虽然一个在高新技术领域,一个在传统工业领域,但都是中国最有生命力的企业,它们对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据悉,思科的主打产品路由器和交换机都是未来的数据通信的核心产品,就全球而言,思科在这两个领域的霸主地位已经相当稳固。截至2002年7月27日的上一个财政年度中,思科路由器的销售额占据了全球路由器市场的八成以上,在交换机领域思科也远远领先于其它竞争对手。但在中国,思科却碰到了麻烦,因为中国目前几乎有一半的上网用户都在使用华为的网络产品,而正如路透社2003年新年第一天警告的那样,华为将是思科的全球性的噩梦。早在1994年,华为就开始谋划海外扩张,去年华为的海外营业额同比增幅为68%,海外业务在整个公司营业额中所占的比重已经从2001年的10%跳升到2002年的20%,以此速度发展,华为实现1/3的营业额来自海外市场的目标并不遥远,这显然加剧了思科的危机感。
而号称“要造老百姓买得起的好车”的吉利的市场表现和发展规划也开始让跨国汽车巨头们暗自心惊,其“骏马”、“猎豹”、“雄师”三大工程无疑对丰田在华战略的实施也构成威胁。吉利汽车目前是在国内销售,但没准哪天也会出口。
这两宗案件本身不足为奇,但我们应该看到案件所预示的结果,认识到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
相对而言,中国民营企业在入世以前的确很有竞争力,主要体现在超低成本的生产及研发、灵活高效的管理机制和仿制技术的利用,但入世后这些优势都将不复存在,因为入世以后民营企业面临的对手是更加灵活的外国大企业和跨国公司,它们同样可以利用中国的这种低价的劳动力和资源,降低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本;它有比中国民营企业更高效率和更科学的管理,还有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做后盾。入世后的民营企业在国内原有的竞争优势已经不存在,如果参与到国际竞争问题会更多,最突出的就是知识产权的纠纷。
知识产权诉讼暗藏差距之痛
从丰田诉吉利和思科诉华为这两个案子可以反映出,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主要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全面进攻,而我们的企业还没有对知识产权制度有充分的认识。
在入世之时,我们只知要履行TRIPs协议的承诺,而忽略TBT协议这一可以利用的武器;只知一致追求对驰名商标的高水平保护,而忽视了商标的使用环境和产业利益;只是制定了高于TRIPs协议的海关扣押措施,忽视了自身是生产制造大国,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大国来说,其OEM(ODM)规则是不会为我们的利益制定的;我国企业更多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视了可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问题早已提到发达国家的国家战略高度,而在我国国内,还在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建设上已经无可挑剔,但在知识产权政策引导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培训教育方面还非常欠缺,还没有让知识产权这一制度真正为中国带来应有的利益。
据了解,日本在2002年正式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首相小泉亲自挂帅成立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会议,随后又发布知识产权基本法案。这标志着日本继“技术立国”之后又一次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转移,而且保护知识产权正在变成日本全社会的行动,日本不仅在国内全方位地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且开始在海外监督和取缔侵犯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行动,律师业也在积极行动以配合企业的知识产权“扫荡”。
日本的做法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日本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明确提到,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及生产技术的提高,亚洲周边国家已经对日本的产业竞争力构成威胁,所以日本企业的行动是有一定针对性的,他们要打知识产权这张牌称霸亚洲乃至世界,这一点已经在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明白无误地表达出来。
美国虽然没有像日本那样从国家战略角度出台大纲、基本法、大搞全社会行动,但其国家专利商标局也在紧锣密鼓地行动,并在去年发布了21世纪专利发展战略纲要,尽管这份文件更多涉及的是专利商标局内部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但自始至终贯穿着这样的思想:美国专利商标局要发展成一个以质量为核心、工作效率极高、对市场反应灵敏的组织,以支持市场驱动型知识产权制度。
美国政府从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就是要为美国的市场经济服务的,一切都围绕这个主题,政府极力保护企业的利益。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是围绕美国大企业的利益进行的,大企业推动政府立法,并参与政府对外政策的制定。
五大招数迎战外方进攻
一个外表华丽结构完整的法律文本、一套自诩可以和国际最新最高标准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足以成为衡量一国知识产权制度优劣的标准,而且知识产权作为一国法制的一部分,从来都无法游离于特定社会的法制环境、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之外。
通过研究发现,大者如一国的市场发育状况、政治民主程度往往从根本上决定了一国专利制度最终的运作效果,小者如一国的贸易政策、反垄断政策等等也能极大地影响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这种工具性和依附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自身难以独立成为一国的发展战略,它只有紧密地与一国科技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协调,并成为维护本国产业经济发展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制度时,其为民族经济而存在的价值才能得到最终的体现。因此,立足于为本国经济、技术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供给,是一国政府在知识产权的战略制定和制度建构上义不容辞的责任。
那么中国应该如何应对入世后来自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挑战呢?
一是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该从国家的战略高度考虑制定相关的宏观指导政策,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应该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行政服务,在知识产权以外的政策制定中(如税收、广告等)引导企业从追求短期效益到转向增加研发投入、增加创新能力的长期效益的追求上。
二是制定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主要结合我国西部开发计划,考虑西部地区在基础研究方面有一定实力,又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的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与东部开发有所不同,在引进外资时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对策,避免在东部开发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与失误之处。
三是制定行业知识产权政策,优先考虑那些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影响的产业,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汽车领域、家电领域、传统医药等我国面临巨大机遇与挑战的领域,应当在这些重要领域中强化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的作用,建立完善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强化企业联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避免国内企业的自相消耗,避免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发生重大失误。
四是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不求全面而求针对性。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实施最终还是要体现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上,如果企业不会利用这一制度,国家、区域、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就无从谈起。政府应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让企业知道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作用,了解国家贸易规则中的知识产权政策。
此外,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和教育在特定的发展时期要有一定的针对性,要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专家资源和专业资源更大程度地发挥出来,为我国那些还没有掌握这一工具的企业提供可行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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