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狮商标图案未侵权

〖2003-12-24 0:5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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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wtp#厦门日报消息:


    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或改变,并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再行使用,是否构成侵权?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省工艺美术学校副教授王则坚诉厦门卷烟厂、贝弗莉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法院驳回王则坚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调查,醒狮作品是原告接受石狮市政府的委托,为石狮市政府创作的城雕作品,该作品是石狮市的城标。1997年,贝弗莉公司在对原告醒狮作品进行复制及艺术加工后,申请注册了包含有讼争商标图案的商标三个。之后,这三个注册商标被许可转让给厦门卷烟厂使用。贝弗莉公司复制并改编醒狮作品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王则坚的同意。2000年9月,王则坚发现后,于当年12月1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两被告对原告醒狮作品的使用不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是:其一,修改前后的著作权法均规定,对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案原告的醒狮作品坐落在石狮市的公共场所,对它的摄影及利用摄影作品进行艺术加工,创作出讼争商标图案也应属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其二,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认为,在对原告醒狮作品进行摄影及对该摄影作品进行艺术加工,创作出讼争商标图案属合理使用范围的前提下,被告将该讼争商标图案进行商标注册,是对醒狮作品的再使用的一种情况,依法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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