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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

添加日期:2004/12/11  点击次数:1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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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申请人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人在法律的称谓,能够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合同签约人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2、法人



《民法通则》中“法人”的定义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我国的党政机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外国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对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时视同国内申请人;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则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有一点需要注意,尽管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同样可以申请。



(三)共同申请人



除了单一申请人外,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共同申请人中可以全部是国内申请人或全部为国外申请人,也可以既有国内申请人,也有国外申请人。



实践中,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它相关事宜,办理手续时,港澳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是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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