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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白兔诉福州汇商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已被济南市中院正式受理 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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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一:
(2003)鲁证民字第3780号公证书。该证据可以证明福州汇商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网站(www.hui-shang.com),是一个以销售商标查询软件为主要服务目的网站,该网站可以详细的了解部分汇商软件的使用用户名单及销售数量。
证据二:
白兔图案的商标注册证。第35类注册号:3038027号注册商标证书
证据三:
白兔图案的商标注册证。第42类注册号:3030828号注册商标证书。
证据四:
(2002)鲁证民字965号公证书。该证据是白兔公司在制作商标数据时,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而采取的加注暗记的全程经过公证。
证据五:
(2003)鲁证民字3941号公证书。该证据是福州汇商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来济南销售侵权白兔著作权的软件时的全程公证。
证据六:
部分福州汇商软件用户处取得的,在汇商软件中打印输出的加有白兔图形标记或白兔文字暗记的商标记录。福州汇商软件的部分销售发票及合同。(在福州软件使用用户处取得)。
证据七:
福州汇商软件销售人员在济南销售时,被济南公安抓获后的审讯笔录复印件。
证据八:
继该案发后,福州汇商在相同地址,分别于2004年、2005年新注册的以汇商为字号的新公司,并断续以新公司的名义从事着侵权销售活动。以上的新公司,白兔以向法院提追加为新被告。不知汇商软件用户是否知晓,其在购买软件时的合同早已失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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