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寻找创新与公平竞争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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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7/6/26 8:57:00 点击次数:6547次 |
【编辑:小白】【来源:上海证券报】【字体: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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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利益机制,本身并不会产生创造发明,而是确认和保护对发明创造及其应用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尽管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有效机制,但知识产权制度使用不当却会阻碍创新。
因此,要建立以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为目标、发展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根据外部性和公共利益原则分类管理,建立平衡的知识产权制度;从鼓励创造为主转向鼓励创造和促进运用相结合,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以企业为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的主体,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快速技术进步的时代,一个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取决于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已成为观察一个国家和地区商业环境的重要内容。
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利益机制,其本身并不产生创造发明,而是对人们在发明创造及其应用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加以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法律授权形式确认智力成果的产权,保证发明创造者应有的利益,促进智力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这一问题。
第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智力财产,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产权化。因此,创新是知识产权的基础,没有智力创造和技术创新就不可能形成知识产权。但是,有些发明创造并不适合用现行法律确定的知识产权形式来保护,也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最终都形成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版权)、软件权等;另一类是识别性标记权利,主要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及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创造性成果权利与创新直接相关,而识别性标记本身没有多少创造性和技术含量,其价值取决于该标记所代表的主体的信誉、质量、创新等。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质是既保护发明人和创新投资者的利益,又促进技术合理、有偿扩散。例如,专利制度是为对其发明创造投入的补偿,在授予专利所有人一段时间排他权利的同时,要求其公开技术。因此,专利制度不仅具有鼓励研究开发和创新的作用,而且可以缩短社会的研究开发时间和费用,带来社会效益。
第三,创造知识产权并不等于创新。技术创新包括发明创造、技术成果转化、扩散、商业化和产业化的全过程。知识产权价值链包括创造、流动、实施应用等环节,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通过交易和产业化应用来实现的,也贯穿在创新过程中。创造知识产权包括对发明创造和获得发明创造成果的产权确认,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初始环节。创造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获得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四,知识产权制度对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作用不同。有关统计结果表明,在技术累积效果明显、研究开发投入大、风险高、设备通用性强的行业,专利保护对促进创新的效果比较明显。例如,在生物、医药、化工和IT等行业,专利保护对促进创新、增加收益具有比较明显的效果。同时,知识产权在规模效益比较明显的领域,能给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带来更多的超额收益。例如,商标保护对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能带来明显的效益。在主要知识产权国家中,企业的知识产权数量分布不均,通常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和大企业拥有大部分知识产权。
第五,知识产权制度使用不当会阻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但是,过度强调权利人的利益、过宽保护将阻碍技术的扩散和利用,不仅会导致市场垄断和削弱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动力,而且也会抑制其他企业的创新活动和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制定了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如美国制定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共体委员会制定了《技术转让规章》,日本有《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申请专利,不仅是为了防止他人模仿自己的发明,而且是用于防止竞争对手进入某一技术领域和阻止竞争对手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六,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机制之一,但不能孤立发挥作用。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作用日趋明显。影响创新活动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教育系统、金融系统、信用体系、贸易政策、财政政策、竞争方式、知识产权体系、宏观经济环境和创新文化等。知识产权制度只有与其他制度和政策相配合才能发挥激励创新的作用。
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我国面临六大挑战
目前,我国是世界制造大国、第三大贸易国,工业增加值居世界第四位。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产业竞争能力的最大差距是缺乏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如何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作用,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一,缺少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成为制约提升我国产业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在高新技术产业中,外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占绝对优势。据统计,在通讯、半导体、生物、医药和计算机行业,外国公司获得授权的专利数占60%~90%以上。
在一些加工制造能力较大的行业,因缺乏知识产权而竞争力不足。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制造产品出口频频受阻于知识产权问题,廉价劳动力优势被削弱。例如,我国的DVD生产能力居世界第一,却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被征收较高专利费。
另外,传统产业技术升级面临知识产权竞争。一方面,国外公司在传统行业的高端产品领域进行专利布局。另一方面,一些在国内市场畅销的本国产品受到外国公司的侵权调查。
第二,知识产权数量增长较快,部分开始走向世界,但质量亟待提高。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数量与经济增长成正比,专利数量与研究开发投入的关系密切,研究开发投入越多,专利数量越多。
自21世纪以来,我国的研究开发投入持续快速增加,2005年和2006年研究开发投入分别占GDP的比例为1.32%和1.41%,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2004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五专利申请大国,近两年专利申请的增长速度超过20%。同时,中国居民和企业申请外国专利的数量增加,2005年,我国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PCT”)的专利申请数量居世界第十位,增长速度为世界首位。但是,在国内受理的各类专利申请中,代表较高创新水平的发明专利数量少,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小型专利数量较多。
截至2006年10月,国内有效专利为57.43万,发明专利占1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占50%和38%,而国外有效专利中发明专利占76.5%;2005年和2006年,国内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分别为24%和26%,授权发明专利仍仅占12%和11.2%。
自2002年起,我国各类商标申请总量和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4年居世界第一。2005年,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数量居世界第八位,但2006年只有6个中国品牌进入世界品牌500强。
第三,企业创新能力较弱,尚未成为创造知识产权的主体。目前,我国企业已经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但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并不多。有数据表明,我国约有98%-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60%以上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截至2005年底,企业拥有的有效专利数量仅占38%,个人、大学和科研院所拥有的有效专利分别占有29%、18.7%和12.2%。2005-2006年,我国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已占全社会的66%以上,但同期,三种专利申请中企业仅占33%和35%,个人申请占58%和57%,大学和科研院所约占10%;发明专利申请中企业占33.2%和46%,个人占58%和34%,其余为大学、科研院所和机关团体。
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较弱。据问卷调查结果,企业专利战略的层次较低。企业申请专利主要是为保护技术和占领市场,较少用来进行战略交换和转化为标准,还没有进入经营知识产权的阶段。
第四,重创造、轻运用,有限的知识产权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目前,我国的专利年申请量居世界前五位,但知识产权的有效率和实施率不高。
一方面,知识产权资源配置与利用能力不协调。从总体来看,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用率高于个人、大学和科研院所,但个人、大学和科研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较多,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能力较低。有调查表明,大学研究成果进行专利许可或产权转让的占21.5%,自办企业进行产业化的占17%;科研院所的成果进行产权转让的占15.8%,自行产业化的占39.5%;而企业的专利应用率为86%。
另一方面,国家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自2002年以来,为了调动研究机构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陆续出台了国家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但缺少对权属单位转移技术的责任规定和相应的保障、监督措施。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较多留在大学和科研院所,转移和利用不及时。
而美国1980年出台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又称拜杜法案)明确规定,大学、非营利性机构和小企业对联邦政府资助形成的发明拥有所有权。同时,规定了这些机构转移技术和实现专利产业化应用的责任。例如,在联邦政府资助下,大学产生的发明所有权可以归大学,但前提是大学要承担专利申请和将专利许可给企业的义务;大学可以进行独占性专利许可,但有责任监督企业实施专利;大学应将技术转移所得全部专利许可收入返还到教育和研究中去。如果大学未能通过专利许可方式使某项发明商业化,联邦政府将留有决定该项发明由谁来继续商业化的权利。
第五,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识不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近些年,明显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是,仍然存在惩罚力度不够,执法水平和力量有限;部分地区执法不严,某种程度上存在地方保护现象。据统计,目前国内假冒侵权案件90%以上发生在国内企业之间。一些国内知名品牌商品被假冒,给优势企业造成较大损失;部分企业的创新得不到有效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无形资产价值给予肯定,并建立了技术和管理等知识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但实际上,无形资产的价值仍不受重视,缺乏合理的知识产权评价和定价机制。一方面,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低价竞争阶段,产品和服务定价不能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由于缺乏资金积累,企业没有自主研究开发和创新的能力不足,创造知识产权的数量较少;另一方面,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用别人的技术成果不习惯付费,反而认为是一种不合理的负担;职务发明人的鼓励不到位,没有充分调动人的创新积极性。若长此以往,企业将没有足够的积累进行研究开发和创新,只能继续长期依赖外国技术。例如,目前医药采购一味追求低价格,医药企业没有能力进行研究开发,将来势必更加依赖外国专利药。
第六,政策不配套,国内创新产品的市场受限。在观念上,政府部门和企业并不愿意为自主创新支付成本和承担风险,有时宁可引进国外不成熟的技术,做人家的实验场,也不愿意给国内技术工程实验的机会。
在政策上,国内创新产品常常遭遇不公平待遇。一方面,鼓励使用进口产品而不鼓励使用本国产品。例如,我国高技术装备进口减免税,国内设备征收增值税;外国政府大都为本国的重大技术装备提供买方信贷,国产重大技术装备销售和采购缺少金融支持;政府采购政策没有充分体现鼓励自主创新等等。另一方面,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不公平待遇。国有与民营企业不平等待遇。如,内资企业的税负高于外资企业,不利于企业积累进行研究开发和创新。
(吕薇:博士,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部副部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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