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人张、张小泉谁真谁假 “老字号”保护路在何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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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7/1/12 16:25:00 点击次数:1435次 |
【编辑:小白】【来源:中国审判】【字体: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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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老字号”撑起法律保护伞
老字号是反映各时代社会生产、市民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也是历代商家和劳动者勤劳智慧的结晶,是中国商业文明的珍贵遗产,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政府有义不容辞的保护责任,通过行政等有效调控手段,为其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
目前,我国对老字号企业保护的主要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商标法明确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目前,我国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分属两个系统,商标实行全国统一注册,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企业名称实行地域性的分级注册和管理,字号的检索范围局限在当地,只在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内有效。因此,商标专用权的排他性及于全国,而字号权只是在其注册登记区域内拥有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力高于字号权,如果是商标权在先,字号权则应受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如果字号权在先,商标权却仍然可以成立。此外,商标法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受到法律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驰名商标的排他性效力及于不同类别的产品和服务。商标法中还规定,在老字号没有注册,遭遇其他公司抢先注册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而且还有3个月的公告期,老字号企业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会在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后,经调查核实,作出公平的裁决。目前,我国商标法对中华老字号没有特别规定,只是当其成为某个商标申请或主张商标权的在先权利时才具有法律意义,因此老字号企业应当尽快对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老字号保护受阻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保护机制,老字号无形资产使它们经常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侵害,老字号的商标、商号被滥用、盗用,已经对老字号产品的信誉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虽然国家对老字号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之中,但当前对传统老字号商号权的保护还没有统一立法,其商号登记、商标权的取得,甚至老字号的构成条件、评估、投资、侵权责任及管理等内容,都还存在法律空白。老字号企业迫切地希望能够尽快制定出保护老字号企业相关权益的专门法律法规,通过系统的规范来整治老字号的运营市场,弥补老字号法律保护的不足。
可喜的是,老字号品牌保护的问题日益受到了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重视。2005年4月,杭州老字号企业协会公布了一份《关于保护和发展杭州老字号的法律提案》,邀请了一批法律专家进行研讨,最终定稿后提请杭州市立法保护老字号,这也是国内第一份专门针对老字号品牌保护与发展的法律提案。《提案》针对目前“老字号”发展普遍面临的困境及相关保护机制的欠缺,着重讨论了“老字号”的商号保护及政府与“老字号”企业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明确了“老字号”的保护期限、标准、认证程序及合理的退出机制等,划定了相关部门的权限职责。这份提案不仅保护了老字号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是借助立法契机,改善企业的生存环境,从而推动老字号企业重获新生。
2005年6月9日,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该委员会准备出台一项《中华老字号商标证明》。是否属于老字号要经过该委员会的确认,出台一个有关老字号的评定标准,企业的商品或商标被仿冒后,就可以有告发假冒者的依据,更好地得到国家商标局的法律保护。
2006年4月,国家商务部发出了《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要力争用3年时间,认定1000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华老字号”,其中重点培育一批“中华老字号”,提高其品牌影响力,通过开展现代营销和实施“走出去”战略,使之成为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著名自主品牌。这标志着国家对于老字号的保护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
老字号是几代人经过上百年的努力打造而成的金字招牌,它们犹如一颗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文化的历史长河之中。由于持有者的疏忽,老字号被注册到相似或其他类别的商品上,势必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要对现有老字号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必须强化商标注册意识,重视无形资产的保护,使金字招牌获得应有的价值。同时,老字号企业自身也要苦练内功,不能躺在名号的招牌上吃老本,只有在坚持特色的基础上锐意创新,才能重振雄风,让一块块金字招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熠熠生辉。总之,老字号保护,需要立法的完善,更需要企业自身商号保护意识的提高,尤其当遇到侵权行为时,企业应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主张其应有权利,以防给伺机侵权者留下可乘之机。(胡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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