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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将会有重大调整 还原立法本意还是违法?(2)

添加日期:2007/2/14 9:50:00  点击次数:1164
【编辑:小白】【来源:法制日报】【字体:
 
     支持者:申请注册并非超市购物 

    “其实,‘注意事项’不是对商标法的修改,只是一个拨乱反正式的提醒。一直以来人们对商标法第四条的理解是有偏差的。”面对业内对商标局的质疑,一位多次参加论证的法官告诉记者,被社会长期误解的商标法第四条,恰恰是商标局制定“注意事项”的法律依据。正确理解该条规定是讨论“注意事项”合法性的基础。

    这位法官说,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社会上普遍认为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无任何限制。实际上,在这一误区中“漫游”的也不排除商标法律界。好在现在对该规定的理解基本上取得了共识:一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前提是申请人正在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申请注册的商标的使用对象是“其生产、经营、加工、拣选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据此,在“注意事项”中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提出两条限制性规定:首先,自然人需要以其名义从事实际的经营活动;其次,自然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另一位参加过论证的专家告诉记者,对商标申请进行限制,符合立法本意。商标的本质作用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无经营资格的人不可能使用商标,不实际使用的商标申请没有理由接受。“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非常明确,没有歧义。商标局如果对申请人不加以任何限制,倒是有违法律的规定了。”这位专家说。

    另外,专家对商标法规定的“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含义作了特别解读,强调说其中的“需要”存在主观判断,不能仅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讲,商标局也要从自身的职能出发,对申请人是否确实存在“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加以审查,“毕竟,申请注册商标不同于在超市购物。” 

    专家为“注意事项”支招 

    多位商标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充分肯定“注意事项”的积极意义,其本质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作出的程序性规定。

    但有专家指出,“注意事项”的法律地位、性质不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能适用。鉴于规定的文件形式和规格关系到其法律效力和司法审查中的适用问题,建议应当以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

    也有专家认为,“注意事项”单独对自然人作出规定没有必要,也太过敏感,建议吸收以往对于申请的零散规定,制定适用所有申请人的统一规定。

    司法界专家建议商标局若根据“注意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必须同时援引商标法第四条作为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援引该“注意事项”,并且应当说明理由。

    商标法专家董葆霖认为,减少商标申请量应从多方面加以考虑,比如对商标使用的规定应当进一步细化:“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不使用,不产生社会效益和商标声誉,不得请求赔偿;不使用不得转让。商标局应该主动审查商标的使用状况,及时进行清理,特别是针对自然人申请的商标,使其认识到申请商标存在的风险,从而达到减少申请量的目的。 (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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