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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和完善《商标法》迫在眉睫

添加日期:2007/3/16 13:53:00  点击次数:1034
【编辑:小白】【来源:中国企业报】【字体: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认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全民商标意识不断增强,商标注册申请量也随之迅涨。据统计,我国商标申请量已从1980年的2.6万件上升到2006年的70多万件,而核准的注册商标累计已达到了276万件。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认为,国家和各级工商机关也不断加大对商标特别是民族品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了公平竞争、净化了市场环境。但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标保护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与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因此,宗庆后代表建议对《商标法》予以修订。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商标法》相关制度的四大理由 

  宗庆后认为,首先,商标注册审核时间过长已严重影响到商标的确权与保护,商标审限制度亟须出台。随着商标申请量的增加,商标申请核准已经从八九十年代的需时一年延长至目前的两年或更长时间,而一旦进入异议、复审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还需要六七年的审查时间,导致一些商标注册成功可能耗时长达七八年,而一个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也才十年,显然这样的审查时间必然导致商标权利状态的不确定,其保护也受到很大影响。而某些不法分子甚至利用异议、复审、诉讼三道程序来拖延权利人商标的核准时间,为其逃避法律制裁创造机会。
 
  其次,商标异议、复审程序设置不尽合理。宗庆后认为,目前《商标法》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不服裁决结果,还可以向评审委提出复审,再不服,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程序设置一方面造成了审查时间过长,占有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另一方面由同样负责商标初审的商标局来审查自己的初审公告的商标是否正确、合法,实际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多增加了一道程序,延长了审查时间。” 

  第三,《商标法》对商标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也缺乏完善的冲突解决机制。宗庆后说,目前商标权与商号权等民事权利冲突的案件频频发生,既有将他人商标抢注为商号行为,也有将他人商号抢注为商标的行为,更有人将国内知名商号或商标在境外注册为商号,再回到国内许可他人使用,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权利人不胜其扰,但由于《商标法》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规定并不明确,导致执法机关办案时无法可依,对不法行为难以定性,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第四,驰名商标保护中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制度,不利于驰名商标特别是民族品牌的创立和保护。驰名商标应当是对商标所具有的信誉、质量和知名度等的法律确认,推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核心就应当鼓励国内企业积极创立民族品牌。而目前驰名商标只能在异议、复审、侵权或诉讼等个案中认定,不能真正体现驰名商标的价值和功能,也不能起到鼓励企业创立民族品牌的目的。

   修订和完善《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建议

   基于《商标法》面临的一些新问题和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宗庆后认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商标法》应该是迫在眉睫。为此,他提出5条建议:

   一是建议适当简化《商标法》中规定商标审查程序,取消由商标局再对自己初审公告的商标进行异议审查的程序,将异议和复审程序功能合并,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商标局异议的工作量,更能加快商标确权时间。

   二是建议在《商标法》中确立商标程序的审查期限制度,通过立法来明确商标受理、审查、公告、复审等各道程序的时限,缩减过长的商标审查确权时间,提高行政效率。

   三是建议在《商标法》中明确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法律定义,明确在权利冲突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制裁措施,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

   四是完善驰名商标相关制度,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条件、程序、保护范围等内容,对于符合驰名条件的商标,不应以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为前提,鼓励国内企业创立民族品牌。

   五是考虑到国内商标管理机构因受编制所限、商标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的现状,建议适当加强商标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解决目前商标行政管理人员不足的情况,确保行政效率的提高,满足我国商标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记者 李元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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